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时间:2018-12-1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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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为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提高保障效率,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我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一)房源条件
拟购买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通过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得有抵押、转让行为及其他法律纠纷,且必须在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
拟购买的商品住房以两室一厅和两居室为主,单栋房屋可供购买的商品住房在30套以上,但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住房购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0套。
拟购买的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拟购买超过6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须符合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且最高不能超过144平方米。
(二)购买方式
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实测面积为准;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时,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全额付款的方式,具体支付方式以购买合同约定为准。
(三)配租和管理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的商品住房,其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配租和管理。
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取得补贴资格后,自主租赁符合要求的商品住房,政府按相关政策和标准给予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一)工作程序
1.确定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娄底中心城区居民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申报租赁商品住房年度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审核补贴资格。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3.确定补贴对象。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租赁商品住房年度计划和通过资格审核的补贴对象人数,组织相关部门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审核确定补贴对象。
4.核实租赁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确定的商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租住商品住房情况予以核实并进行登记备案。
5.发放租赁补贴。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政策标准和核定的租住时间向商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二)补贴标准
商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在租住商品住房期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200元/月·户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每个申请周期发放租赁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组织保障及部门职责
建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住建、发改、财政、房产、规划、国土、公安、审计、地税、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计划审核。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分配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