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暂行办法
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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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6〕9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娄底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房地产、发改等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范围内,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八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也可按规定作为承接主体。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市、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棚改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工作目标任务,牵头编制棚改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会同财政、住建、发改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审核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审核的购买棚改服务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及时在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及其它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主体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同时报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依据服务合同,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相关程序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在规定债务限额内申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提高效率,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顺利实施。娄星区政府和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中,要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住建、房地产、发改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要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工商、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要给予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改、住建、房地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