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2-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交地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选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以及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组成强有力的征迁工作班子,加强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部门协同配合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砍伐等相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住建部门负责拆迁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及时交地。
三、完善征地程序
1、发布征地预公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用地红线,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张榜公示。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听证。根据土地调查结果,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社会保障措施组织听证。发布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用林、用地报批的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共同审核制度,加快办理立项、工可、初设、规划、林地、社保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5、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经批准后,依法实施“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6、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市、区)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7、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应坚持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预先落实征地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征迁机构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按照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相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8、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单位应对被征土地进行清理,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交付土地。
四、鼓励多元安置
1、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农业安置。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规定发包给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2、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可实行留置地安置。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可采取留置地安置方式,留置地面积或比例、开发要求和收益分配等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鼓励入股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
4、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规范拆迁安置
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采取集中联建单元住房方式安置,迁建安置应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各地应确保安置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5%;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住宅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拆迁安置用地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户临时安置自行解决的,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六、促进和谐征迁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9号)要求,依法依规、讲究方法,深入基层、做细工作,把和谐征迁工作法推广好、应用好;要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完善,提升和谐征迁工作法的成效,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调研征迁现场、亲自研究征迁方案、亲自协调重大问题、亲自督促征迁进度、亲自关怀工作人员;征迁工作班子尽到热心、尽到细心、尽到耐心、尽到真心、尽到公心;组织实施上宣传发动到位、征求意见到位、规定程序到位、公开透明到位、维护稳定到位;安置补偿上应严格征迁标准、严格预存制度、严格支付方式、严格支付时限、严格资金监管;做到征迁群众满意工作方法、满意安置方式、满意居住环境、满意生活保障、满意后续管理。
七、强化跟踪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建设项目落地需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征迁工作任务,确保建设项目不因征迁滞后影响项目落地。为有效推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交地工作,市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督查征迁工作进度,对无法按时序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