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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2-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缩短房屋棚改居民过渡周期,提高安置效率,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转换通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目的和要求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社区;有利于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减轻政府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化解商品住房库存,防范金融风险。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推进机制, 明确责任,加强督办。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精准发力,切实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原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和《关于印发化解房地产库存和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闽政〔2016〕410号)精神,各县(市、区)“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对于商品住宅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按前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12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县(市、区),新实施的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棚改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对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一致,停止建设安置房,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据协商一致的数量,调减安置房建设数量。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一)直接货币补偿。棚改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直接货币补偿款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棚改居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对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二)发放购房支付凭证。棚改居民选择发放购房支付凭证的,由征收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发放购房支付凭证,由棚改居民自行购买本县(市、区)存量商品住房。购房支付凭证记载房屋被征收货币补偿款及政府奖励金,在直接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棚改居民使用购房支付凭证购买本县(市、区)存量商品住房可同时享受本地购房奖励政策。
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棚改居民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棚改居民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除购买别墅外,棚改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证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棚改居民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棚改居民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三)实物安置。棚改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统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并与棚改居民计算、结清棚改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各地应按照《福建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闽建住﹝2016﹞8号)和《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15﹞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四、搭建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梳理存量商品房项目库存清单,搭建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项目对接。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统一组织棚改居民“团购”商品房用于安置,由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征收部门签订棚改居民“团购”优惠协议,承诺“团购”优惠幅度。“团购”房地产企业的入围规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五、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号)要求,分别按照直接货币补偿、棚改居民使用购房支付凭证购买商品住房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等安置方式明确的统计口径核定棚改开工任务量。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武夷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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