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南平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平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平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的,由延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由南平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由延平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南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南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延平区建设局是延平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延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说明、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调查摸底情况报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间无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5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召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街道(镇)、居(村)委会、社区等单位进行论证。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及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要提出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户数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镇)、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八、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4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南平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延平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延平区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十一、延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各评估事项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录,暂停期限为1年;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绝接受房屋被征收人选定的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评估业务;
(二)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
(三)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
(四)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
(五)拒绝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
(六)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
(七)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