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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蕉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时间:2018-12-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后,现公布调整后的蕉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十条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土地价值等情况,蕉城区征地区片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具体补偿标准为:Ⅰ类片区9.3万元/亩,Ⅱ类片区6.8万元/亩,Ⅲ类片区5.3万元/亩,Ⅳ类片区4.3万元/亩,Ⅴ类片区3.75万元/亩。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三、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具体地类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

  四、中心城区范围内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的补偿标准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2016〕1号)文件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参照执行。征地中涉及的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按房屋征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五、2017年3月1日前,已经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17年3月1日后征收土地补偿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原有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六、各单位应做好征地前后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附件:1.宁德市蕉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各地类调整系数表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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