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以及省政府下发的《宁德市2012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精神,确保今年内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发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指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省政府下达的《宁德市2012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宁德市加快推进农村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审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国土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登记机关,要为主牵头负责;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业、林业、海洋、民政等部门要负责分别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发证、滩涂海域使用证、行政勘界等相关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做好登记发证公告、申请、指界、纠纷调处等工作。各县(市、区)要研究确定技术力量强的作业队伍来承担具体工作,作为“二调”的补充部分。
三、坚持原则,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要坚持“立足村界,细化到组;所有为主,使用为辅;纠纷分置,大宗息争;全域覆盖,责明例外;用足二调,今后变更;高精示范,普及铺开;坚持精度,服从进度”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24号)、《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前一轮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补充调查,重点做好“两个核实”(即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达到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达到能将土地证书发给权利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