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13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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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于2011年9月23日前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上报市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法[2011]1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理范围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我省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政府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政府规章。即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章(包括属于省人民政府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即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 号)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
(三)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 号)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
三、关于组织领导
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成立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
组 长:林依标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 猛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 尧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叶 敏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 员:林依钦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剑平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处长
林新森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处长
林纪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处长
刘天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玉章 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林依钦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有关处室抽调组成,集中办公。
各级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做法,相应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本地区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
四、关于职责分工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进行清理:
(一)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直各责任单位配合清理;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
(三)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分别由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六)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五、关于清理步骤
(一)纳入清理范围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清理目录(含清理责任单位)后,发送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并以本单位名义,于8月30日前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后根据废止、修改的情况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纳入清理范围的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 9月20日前完成,并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1.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清理情况,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清理情况,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后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三)清理过程中发现本地区、本部门没有涉及征地拆迁内容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本单位名义出具公文说明。
(四)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公布废止和修改后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动员部署,切实负起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总负责,亲自抓,组织专门班子,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集中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二要确保清理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制定各自的清理工作方案,按照清理范围,严把清理标准,认真对照《条例》等政策法规,逐件逐条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
三要严格清理时限。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务必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此之前完成修改、废止等程序。全部清理工作完成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10月31日前汇总全省各级政府的清理结果,将此次专项清理中予以修改、废止的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四要注重协调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清理责任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具体清理工作。同时,省、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五要巩固清理成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清理为契机,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联 系 人:许赫宁
联系电话:0591—87804014
传 真:0591—87802423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