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旧城镇旧厂房
旧村庄改造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精神,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实施意见》(明政〔2011〕160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统一改造的片区、涉及众多产权单位或个人不宜各自自行改造的片区,由政府收储统一实施改造。未纳入政府统一收储,且土地批准使用10年以上,并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的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三旧”改造。
二、台商投资区(吉口)、梅列经济开发区、三元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暂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政府统一改造的除外。
三、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的项目,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单独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也可以由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联合申请改造。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改造意向的,应由实施主体先行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改造的各项前期工作。
五、原属国有出让性质的建设用地,由原土地使用者实施“三旧”改造的,实施主体必须按改造后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原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增建筑面积(计容)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楼面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建筑物,不计入改造前建筑面积。
(二)原为工业仓储用地、公共管理服务用地的,按新建总建筑面积(计容),以改造后的土地用途楼面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一宗地内改造为多种用途的,分用途按上述办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原属行政划拨用地的,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实施“三旧”改造。为减少审批环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案可连同“三旧”改造方案一起报市政府审批。
七、“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以批准改造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起算点重新计算。
八、工业用地改造为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并仍按工业用途登记发证的,不得分割转让。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