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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明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福建省财政厅 民政厅 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闽财综〔2015〕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

  第二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含建设、购买、长期租赁)、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市住建局应会同梅列、三元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研究确定三明市区未来3-5年棚改的规模总量,编制棚改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局应根据未来3-5年棚改的规模总量分析测算三明市区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市住建局根据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提出与三明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购买计划安排、年度购买棚改服务规模和数量建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将棚改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实施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下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具体由市住建局按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内容确定。需由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市区棚改服务购买主体的,由市政府另行授权确定。

  第八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并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确定。

  结合三明市实际情况,承接主体可从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及市属原融资平台转化而来的投资公司和市(区)属国有保障房建设营运企业及城投公司等企业中筛选产生。

  第四章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除依法应当招投标的项目外,鼓励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限期完成可研、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中违约责任应明确承接主体有转包行为的属于根本违约,购买主体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承接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预算,按程序报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承接主体向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市政府承诺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及报告制度,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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