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5〕27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政府统筹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根据市、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征拆的住户实际需求,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明确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征拆的住户选择安置,切实做到棚户区改造 “以房等人”,有效破解征拆安置难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统筹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辖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为统筹购买商品房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要求开展工作。
(二)科学合理。各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购买主体要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际需要,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区域被征拆的住户回迁安置意愿的前提下,筛选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屋范围,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区位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原则,依法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
(三)公开透明。各环节工作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
(四)竞争择优。要搭建公开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并降低购买价格。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以增加被征收征拆的住户的选择范围。
三、工作流程
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出台《政府统筹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明确选定购买房源和回迁安置程序、购买房源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购买资金支付使用程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等内容,并统一组织实施。
(一)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楼盘和房源,入选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二)提供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三)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并签订框架协议
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入选房源及提供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定条件,依据《政府统筹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确定购买房源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后,由购买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地段、同区位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协商购房款拨付进度、入住时间等事项,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
(四)组织选房安置
以购买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购买价格为上限,组织被征拆的住户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屋并签订安置协议。责任主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框架协议拨付购房款,严格控制拨付进度,确保被征拆的住户及时妥善安置。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政府统筹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开展摸底调研,摸清本县区购买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购买计划。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按照本意见和职责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可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商品房项目库,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政府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对统筹购买商品房项目审核把关,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购买房源,确保统筹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统筹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购买程序合法、资金使用合规,对工作中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