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土资源历史遗留问题的办理意见
时间:2018-12-13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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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各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引进一些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由于政策调整、部门监管不到位、土地使用者不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建成使用多年,但用地手续不完善,造成一些历史遗留用地问题至今未及时处理完毕。这些问题沉淀时间长、原因复杂,没有明确的办理依据,解决难度较大,但如果久拖不决,必然使小事拖大、易事拖难,不仅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我市投资环境,造成政府收益流失,而且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化解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城市发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经市政府反复梳理和认真研究,对土地供应中梳理出的五类问题,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县区政府引进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承担了改造任务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试行)》(兰政办发﹝2016﹞106号)第一条(六)和(八)项的规定,经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定土地供应方案后,公开出让。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已建成项目(如安宁区荣光陇汇项目),在处罚到位,并经土地所在区政府委托评估并锁定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价格后,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竞得人就地上建筑物补偿与土地所在区政府另行签订协议。
二、棚户区(城中村)项目中划拨的安置用地,按商品房出售并入住的(如西固中天嘉苑、银泰逸翠园项目),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乡规划审批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27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项目违法行为参照2010年房屋产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办理政策,由土地、规划、建设、人防、消防、质检、执法等部门依据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处理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对因政府招商引资等原因造成既成违法事实的历史违法用地(如闽兴建材物流市场等项目),按照《兰州市贯彻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6﹞22号)第三条(十五)项的规定,经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到位后,协议出让。
四、列入我市2004年经营性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名单的项目用地,纳入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的(如甘肃正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按照规划条件,确定控制性销售价格、配建套数、配建面积等条件后,根据2011年3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五、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以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2013〕20号)规定和我市地价评估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