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14年8月29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村集体或村民小组留有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牵头,人社、发改、财政、农牧、乡镇(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面积0.3亩(不含0.3亩)以下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帐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在征收土地时,也可按本乡(镇)、街道当期未参保农业人口(含因城中村改造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口)除以本乡(镇)、街道当期农户承包土地存量,计算每亩土地应承载的完全失地农民人数,再乘以征地亩数来核定应参保总人数,参保时,可优先将当期征地项目涉及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年龄较大的历史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部分可从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尚不足以抵缴的,分别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来源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别承担。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都必须保证足额落实后,才能征收土地,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 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按照谁储备、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纳入征地总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尚不足以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抵缴的,由征收土地的同级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条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概算解决,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纳入征地总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尚不足以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抵缴的,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列入项目建设概算解决,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且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如项目建设单位报请省政府批准依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第八条“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30%”之规定办理的,从其规定执行,并由各县区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后才能征收土地。市、县区政府承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市级与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按4:6比例负担,市级与七里河区、红古区按5:5比例负担,永登、榆中、皋兰三县按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进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尚不足以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抵缴的,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列入项目建设概算解决,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三条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兰州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四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1)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七条 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联合前置审查程序和会签制度。县区国土管理部门为联合前置审查和会签的牵头单位,土地征收涉及乡镇(街道)、财政、统计、农牧、国土、人社等部门为联合前置审查的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有关协调会议,统筹安排征地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审查工作。 (一)国土部门会同征地所涉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确定征地面积。 (二)农牧部门会同征地所涉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确定失地类型。 (三)社保部门会同征地所涉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确定应参保人数、缴费标准、应缴费额,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并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及个人缴费尚不足以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抵缴的差额部分,并纳入征地总费用足额落实或预留。 (五)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时,发改部门负责审查确定国家、省、市、县区项目隶属关系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列入项目建设概算中,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兑现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和个人缴费尚不足以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抵缴的差额部分承诺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联合前置审查会签制度没有落实的,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不能批准征地,对违反规定批准征地的,各级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市级及以上储备征地或市级及以上项目征地需由市人社局对联合前置审查程序和会签制度审核同意后才能批准征地;市级以下需报送市人社局备案。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前置审查会签文本见附件2。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向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抵缴,不足以抵缴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落实的资金渠道补足。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落实的资金渠道列支,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在财政专户中单独核算,资金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日常督查工作计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督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由市政府对责任人进行戒免谈话;对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县区,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先保后征”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工作中履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具体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012年印发的《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1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