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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12-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八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用地单位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细则。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筹集

  (一)县区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三)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

  (四)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五)在征地报批前,县区国土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区国土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六)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经国土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出具同意退款通知书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参保程序

  (一)参保险种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细则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参保对象确认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三)参保补贴发放

  1.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2.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3.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五、资金管理

  (一)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并及时将已到账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书面告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征地人数、征地次数管理预存资金。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划拨至相应社保专户。

  (二)县区社保经办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和预存资金剩余部分的结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账户管理、支出账户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资金审核

  (一)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

  七、职责分工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设立、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及划转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基金;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认定和公示,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配合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资格认证、养老金领取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社、财政、国土、发改、农牧等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事务。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到实处。

  八、工作要求

  (一)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向上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上报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情况。

  (二)对违反“先保后征”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实行严格问责。对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二)本实施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18〕13号,有效期5年。《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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