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2014年8月8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天政发〔2014〕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精神,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着力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进行统一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各年度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打捆实施,整体开发。根据棚户区的构成及项目特点,按照“难易均衡,盈亏平衡”的思路,打捆改造,实现区域平衡。对于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改造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捆绑,统一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协调推进。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在政策、土地、资金、税收、金融上给予支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以人为本,依法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和我市制定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开展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五)综合开发,节约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实施。各县区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老旧社区改造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谋划上报项目。严禁城市规划区内“见缝插针”式的零星棚户区改造开发,原则上要对零星棚户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对土地集中进行整理,增加土地储备量。
(六)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棚户区改造要体现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棚户区改造与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改造目标、范围、方式、主体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目标。
棚户区改造以《天水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为准,对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调整。
(二)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主要类型为:
1.居住密度大的城市棚户区。在秦州区、麦积区城区范围内存在居住密度大、公共基础设施差的城市棚户区。此类棚户区主要是老旧平房以及破旧小楼房,占地面积大,房屋产权大多为居民自有。
2.改制企业的棚户区。此类棚户区的土地在企业改制时未纳入改制资产进行处置,仍为国有资产。其住房主要分为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平房以及简易房等。
3.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区域。该区域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宅基地、集体用地管理与建设混乱,布局凌乱,公共设施匮乏。
4.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距离城区较远,土地资源相对较为充足。
5.新型城镇化试点镇的棚户区及其他有条件改造的建制镇的棚户区。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
(四)改造主体。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含中央、省部属企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市属改制企业棚户区由天水市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
3.市直直管公房棚户区由天水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天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改造。
4.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授信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转贷。也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
(五)建设标准。
1.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社会保障需求,进行科学规划选址。
2.套型标准。按照户型适用、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安全的要求,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新建住房性质和相应政策规定执行,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3.配套设施。新建小区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建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与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及管理用房,搞好绿化美化,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绿色建筑。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等规定,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执行绿色建筑规范,运用绿色建材产品,创造节能、低碳、生态的宜居环境。
5.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确保棚户区改造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三、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对于建筑密度大,改造成本高的棚户区,根据规划部门指导,可适当放宽规划条件。如规划条件无法满足开发要求,有条件异地安置的,可实施异地安置。
3.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等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同区域市场楼面地价确定,待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商品房用地手续。
4.对于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的项目,不能实现自求平衡的,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成本监审后,可将部分增量住房以区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照限价商品房进行销售,以实现盈亏平衡或略有盈利,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天水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1〕96号)执行。
(二)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资金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抢抓中央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市级财政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
2.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的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房,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加大信贷支持。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按照“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执行。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对列入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转贷,具体贷款要求和程序按照《天水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各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保护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利益。
(三)征收补偿政策。
1.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10平方米以内按工程造价购买;10—20平方米以内按综合成本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按市场价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在房屋建筑面积或资金上给予一定补助。
4.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类别对等调换安置住房。
5.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6.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对在改造期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和伤残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安置过渡费可在规定标准上增加10%予以困难补助。征收贫困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30%,并在安置区域、楼层等方面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给予照顾。
7.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优先建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保证按时回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划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征收补偿、临时安置、搬家等费用外,给予每户一定金额的提前搬迁奖励。
8.征收住宅房屋,1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补偿。
9.房屋产权置换或评估补偿由各县区按照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政府成立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协调处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报、调查摸底、招商引资、征收安置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工作。市住建局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做好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日常协调督促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审定工作。市国土局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并负责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成本监审和增量住房销售价格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积极配合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居民低保情况和优抚情况认定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实行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制,将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解读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造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2014年8月8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天政发〔2014〕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精神,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着力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进行统一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各年度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打捆实施,整体开发。根据棚户区的构成及项目特点,按照“难易均衡,盈亏平衡”的思路,打捆改造,实现区域平衡。对于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改造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捆绑,统一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协调推进。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在政策、土地、资金、税收、金融上给予支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以人为本,依法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和我市制定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开展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五)综合开发,节约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实施。各县区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老旧社区改造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谋划上报项目。严禁城市规划区内“见缝插针”式的零星棚户区改造开发,原则上要对零星棚户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对土地集中进行整理,增加土地储备量。
(六)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棚户区改造要体现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棚户区改造与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改造目标、范围、方式、主体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目标。
棚户区改造以《天水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为准,对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调整。
(二)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主要类型为:
1.居住密度大的城市棚户区。在秦州区、麦积区城区范围内存在居住密度大、公共基础设施差的城市棚户区。此类棚户区主要是老旧平房以及破旧小楼房,占地面积大,房屋产权大多为居民自有。
2.改制企业的棚户区。此类棚户区的土地在企业改制时未纳入改制资产进行处置,仍为国有资产。其住房主要分为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平房以及简易房等。
3.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区域。该区域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宅基地、集体用地管理与建设混乱,布局凌乱,公共设施匮乏。
4.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距离城区较远,土地资源相对较为充足。
5.新型城镇化试点镇的棚户区及其他有条件改造的建制镇的棚户区。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
(四)改造主体。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含中央、省部属企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市属改制企业棚户区由天水市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
3.市直直管公房棚户区由天水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天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改造。
4.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授信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转贷。也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
(五)建设标准。
1.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社会保障需求,进行科学规划选址。
2.套型标准。按照户型适用、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安全的要求,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新建住房性质和相应政策规定执行,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3.配套设施。新建小区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建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与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及管理用房,搞好绿化美化,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绿色建筑。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等规定,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执行绿色建筑规范,运用绿色建材产品,创造节能、低碳、生态的宜居环境。
5.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确保棚户区改造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三、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对于建筑密度大,改造成本高的棚户区,根据规划部门指导,可适当放宽规划条件。如规划条件无法满足开发要求,有条件异地安置的,可实施异地安置。
3.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等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同区域市场楼面地价确定,待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商品房用地手续。
4.对于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的项目,不能实现自求平衡的,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成本监审后,可将部分增量住房以区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照限价商品房进行销售,以实现盈亏平衡或略有盈利,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天水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1〕96号)执行。
(二)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资金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抢抓中央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市级财政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
2.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的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房,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加大信贷支持。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按照“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执行。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对列入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转贷,具体贷款要求和程序按照《天水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各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保护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利益。
(三)征收补偿政策。
1.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10平方米以内按工程造价购买;10—20平方米以内按综合成本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按市场价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在房屋建筑面积或资金上给予一定补助。
4.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类别对等调换安置住房。
5.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6.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对在改造期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和伤残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安置过渡费可在规定标准上增加10%予以困难补助。征收贫困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30%,并在安置区域、楼层等方面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给予照顾。
7.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优先建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保证按时回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划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征收补偿、临时安置、搬家等费用外,给予每户一定金额的提前搬迁奖励。
8.征收住宅房屋,1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补偿。
9.房屋产权置换或评估补偿由各县区按照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政府成立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协调处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报、调查摸底、招商引资、征收安置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工作。市住建局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做好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日常协调督促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审定工作。市国土局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并负责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成本监审和增量住房销售价格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积极配合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居民低保情况和优抚情况认定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实行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制,将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解读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造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