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8〕17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张掖市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18〕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办法》印发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原政策执行,《实施办法》印发后被征地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政策规定
(一)补贴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地、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省政府《实施办法》印发前已享受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征地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本人。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其退役、就业或就业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可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提高13%预留缴费补贴资金。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征地面积、比例和人数的确定,以依法批准土地征用之日为准。
(三)费用筹集与基金管理
1.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专户,专门用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2.在征地报批前,国土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3.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县区人民政府。
4.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7〕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险缴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个人不缴费的,补贴资金不予划拨。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缴费补贴资金结余的,将结余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预存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家庭成员间不能调剂使用。
(五)制度衔接和转移接续
1.省政府《实施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筹资渠道、补贴标准、经办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省政府《实施办法》印发前征地、但未享受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按原筹资渠道、补贴标准执行,并将政府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实施办法》实施后再次征地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筹资渠道、补贴标准和经办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3.省政府《实施办法》印发前已按原政策办理了部分失地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办法》实施后再次征地的,可选择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5.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或省内转移时,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做好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人社、发改、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工作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乡镇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户认定、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人数、现有承包土地面积、征地面积的核实工作,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金划拨、待遇申报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补贴资金测算、养老保险参保、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国土部门会同征地所在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征地数量、补贴对象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工作,并根据测算金额,督促用地单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三)规范经办服务。各县区要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对参保缴费、待遇审核、领取待遇和基金管理等工作环节进行规范和优化,统一经办项目、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同时,加强对经办人员政策法规、经办要求和工作规程的培训,促其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努力实现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项目“零差错”、服务态度“零投诉”。
(四)狠抓督查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各级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政策规定,加强对缴费补贴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精准落实到户到人。对因工作不负责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区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对比算账、发放宣传单、告知信等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使被征地农民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引导被征地农民自觉踊跃参加养老保险。
省政府《实施办法》实施后,2010年3月25日印发的《张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张政发﹝2010﹞2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