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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3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小康和谐定西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保障办法既有别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统一制度,分级负责,县级统筹。
  三、保障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后从村集体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调剂,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统筹办法
  (一)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二)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三)征收土地20%(含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方案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四)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六)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七)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费用筹集
  (一)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二)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定西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计提。凡本辖区所属项目,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采取测算预留等办法确保足额到位。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和省市共建公益性项目,由省级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70%,县区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30%(项目在定西市区,且市本级受益项目政府承担部分市级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10%,安定区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20%);属市级公益性项目,市级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70%,县区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30%;属县区项目,县区政府全额承担政府应承担的部分;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政府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待遇标准
  (一)完全失地农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记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 = 月基础养老金 +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 =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 15 × 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 计发月数
  (二)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乡居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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