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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 暡2015暢37号)精神,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推动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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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 (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城镇棚户区住房42灡6万套 (其中2015年17灡42万套),在此基础上,力争将更多任务数纳入国家计划;加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
 
 
二、工作重点
 
(一)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各地要结合 “十三五暠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全面摸清当地各类棚户区住户底数,认真测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货币化安置资金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投资,2015年10月15日前编制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以下简称改造计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编制要把全部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并优先安排实施,要分年度、分类别明确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并细化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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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对需要拆除重建和实施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以及群众改造意愿强烈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城中村,要全部纳入改造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各地上报的改造计划,在2015年10月底前汇总编制完成全省改造计划和有关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抓紧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各地要尽快编制
 
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
 
划 (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对纳入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要列出清单、独立统计,务必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2014年底前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列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清单,统计建设总投资、
 
资金来源及资金缺口情况,纳入本地配套建设计划,并明确各年度建设任务。
 
(三)加快推进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把推进老旧小区环境改造升级、实现有机更新纳入三年计划,采取改建、扩建、翻建和综合整治等方式加以改造。改造方案科学、预期成效明显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认定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级棚户区
 
改造年度计划并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资金支持范围。
 
 
 
(四)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各地要按照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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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暠的原则,抓紧摸清当地存量住房底数,将户型合适的存量住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计划,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适当加大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幅度,采取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棚户区住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与新建安置住房同等享受用地指标倾斜、税收优惠、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专项改造贷款等政策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制定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具体措施,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
 
(五)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各地要把纳入三年计
 
划中适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全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提供并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公开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限范围、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协议报同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的,可向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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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实施好棚户区改造。
 
(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棚户区改造。进一
 
步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特许经营制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用好财政奖励、运营补贴、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费等资金,
 
为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七)支持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
 
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可优先选择省级
 
棚户区改造建设主体或公开选择其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原有的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及纳入各地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专项 “过桥贷款暠,鼓励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银行业
 
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加快项目放款及建设进度。各地要切实加快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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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加速项目审批,健全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并联审批机制,限期完成审批手续,为项目早日开工创造条件。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协调对接,在获得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采取 “四函代四证暠的模式(即省发展改革委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进行立项批复并将批复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有关函件的依据,通过出具有关函件暂时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一步加快放款流程,力争超额完成国家开发银行承诺贷款发放工作。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应进一步规范、简化资金审批和使用流程,对前期工作、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等贷款资金发放实行预拨制,加快推进成熟项目建设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台账式管理,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确保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负总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
 
产业新区管委会作为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抓紧落实三年计划及有关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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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进度,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暠,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有关实施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的支持;省财政厅要加快制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有关支持措施并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抓好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项目土地供应的落实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抓好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要优化贷款发放流程,争取承诺贷款早日落地;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的沟通衔接,为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
 
等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形成推动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主动发布
 
和准确解读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及时公布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置办法、补偿标准、房源安置等信息,做好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使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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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支持。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对各地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机制严肃问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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