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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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其年龄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为准。
第三条 人均耕地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办法》中“本办法实施之前”的界定以2008年8月8日为准。此前土地被完全征收并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4000元/人,个人缴纳不低于6000元。土地大部分被征收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3000元/人,个人缴纳不低于7000元。
第五条 2008年8 月 8日起土地被征收的实施“即征即保”,即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征收的农民,每征一次土地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但累计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5000元。如单次补贴金额超过5000元则按5000元计算。
第六条 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已领取养老金的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必须一次性缴清,其待遇的给付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算支付。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程序。
1、符合《办法》出台之前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提出参保申请,所在村民小组初审,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并公示。
符合《办法》出台之后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村民小组根据土地部门提供的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土地补偿费,确定集体补助到个人及个人缴纳的金额,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并公示。
2、公示后,若无异议,村(居)委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报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查,审查后,填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表》,送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财政所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表》分别送县区土地、财政、劳动等部门备案,并返一份到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
3、村(居)民小组根据返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收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份,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投保手续。
4、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个人缴纳的款项后,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填写《交款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交参保人,自留一联,另一联连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上交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5、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收缴上来的保险费及相关表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开据《收款收据》。同时制作《缴费证》,交乡镇劳动保障所下发到参保人手中。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当月内根据交款凭证建立缴费记录卡,同时将投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输入微机,建立个人帐户。
6、非初次缴费(再次投保)者,其它程序与初次缴费程序相同,只是在参保人缴纳保险费时,由村(居)民小组收取《缴费证》交乡镇劳动保障所送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打印缴费情况后,返还参保人。
7、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还应填写《农村养老保险到期呈报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完全和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一次性缴清个人部分的,参保人必须与县区农保中心签订分次缴款协议,在三年内交清。政府补贴资金根据集体与个人缴纳金额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缴费期间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和户口迁出本县(市、省)后,迁入地没有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退还个人帐户余额,退保时按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的复利计息,退保金额为个人账户中的本利之和(本金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除上属情况外退保的,只退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利息不予退还,全部转为基金。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资金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核算。社保安置补助费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根据各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核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级财政专户。红塔区范围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红塔分局报请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核拨到市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土地出让纯收益金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结算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十二月后的结转次年。
年末各县区所有财政专户余额必须清缴为零。剩余的政府补贴资金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于12月25日以前,全部上划市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开户行:玉溪市建行开发区支行,帐号:53001658637051000834。次年各县区根据需要由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拟定用款计划,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玉溪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用款计划可按季申报。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的补贴资金,由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期参保人数汇总后分别报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无误后在1个月内分别将政府补贴资金由财政专户拨付到县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如县区不按《办法》规定将土地出让纯收益金和社保安置补助费落实到位的,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签署下一年度的征地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第10年起,每季度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核实领取人的生存状况,同时将死亡人数报县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心。领取人健在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金;领取人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隐瞒死亡不报或延误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多发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