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玉政发[2009] 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依法合理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新的征收集体农用地进行补偿费用测算时,适用本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2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三、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的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在充分应用各县区农用地定级估价结果与新的补偿标准相衔接的条件下,将农用地定级估价结果作为计算农用地补偿费用的参考依据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相结合,并结合玉溪市征地补偿的实际,将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含园地)、未利用地及其他农用地五个地类,在保证各地类年产值及补偿倍数不低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条件下,依法测算各地类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补偿,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地类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土地性质应严格依据土地的自然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确定,具体地类认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为准。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 (一)青苗、果树、苗圃补偿按类型、地类补偿(详见附表三)。 (二)各类建设用地的补偿采用市场评估价作补偿依据,以县区为单位按年度综合评估测算各类建设用地的参考值,并由各县区政府公布实施。 (三)坟地搬迁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可按市场评估值补偿,也可参照新修订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 (四)其他农用地参考周边相同地类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执行。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土地征收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稳定,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征收工作出发,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实事求是、平稳过渡 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方法采取分期过渡:一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必须严格执行老的征地补偿标准;二是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原则上执行老的征地补偿标准,特殊情况具体研究处理;2009年7月1日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四是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标准以用地上报时间为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认定。 (三)加强宣传,依法补偿 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施征地中要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要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八、各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土地征用收购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2]5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一: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doc 附表二:玉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doc 附表三:玉溪市青苗、果树、苗圃补偿标准表.doc 附表四:玉溪市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doc 玉溪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