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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城乡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迪政发〔2016〕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 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乡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 5月19 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城乡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规范城乡宅基地用地秩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乡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建设和利用等活动。

城镇宅基地,是指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乡宅基地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城乡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乡居民宅基地按法定程序,依法申请、依法审批、依法取得,禁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二)坚持规划管控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行为应当符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私建乱盖。

(三)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城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鼓励集中建设住宅楼或购买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选址时应充分利用村中空闲地和未利用地,避开农用地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区域,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城镇居民住宅以购买城市商品房为主,租住城市保障性住房为补充。

第五条 城镇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城镇居民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城市商品房。

(二)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以购房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用地发放土地使用证和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半农半牧区村庄宅基地每户不超过0.8亩。

(二)其它地区村庄(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宅基地每户不超过0.6亩。

第七条 农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小组报件后,村、乡(镇)工作人员审查地块条件、申请条件、批新退旧协议,安排指标,张榜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宅基地批准后,村、乡(镇)工作人员实地组织丈量放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农村居民住宅建成后,村、乡(镇)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及时向相关管理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本村民小组结婚落户,需要分户建房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异地新建住宅的。

(三)因国家建设征用、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拥有一处达到标准面积宅基地的。

(二)在承包经营的耕地、公路、铁路、河道、水源林、通讯及输电线路控制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或影响自然景观区域内申请宅基地的。

(三)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未依法处理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的。

(五)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十条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宅基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宅基地申请、审批、建设、利用、监管负总责。开展部门联动,建立宅基地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城乡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在联合执法中,纪委、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农牧、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乡宅基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有关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迪政发〔2006〕45号)文件执行后(即2007年1月1日后),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各种形式私自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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