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完善旧城改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
文山市完善旧城改造历史遗留用地
手续实施方案
为盘活土地资源,加快旧城改造力度,根据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山市从2008年开始,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引入企业和资金,以企业为拆迁主体,开展了东风路南片区、法古寨片区、东风路北片区、沙坝地片区、大兴街片区等旧城改造工作,由于州、市没有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出让金收支不规范,资金没有进入财政列支,导致企业垫支的大量资金不能认定为出让金,至今没有完善用地手续。以上旧城改造项目已逐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排除城市旧城区安全隐患,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改善通行能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妥善解决好以上旧城改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以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和拆迁许可证批准的实施业主确定为开发组团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二级市场转让。拆迁补偿完毕后,收回原用地业主的土地使用证,统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部分,按照审计认定的补偿兑现表认可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由市房屋征收办牵头,审计局、财政局配合,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拆迁补偿兑现材料来认定公司实际补偿兑现的各项成本费用,并出具成本认定书。
二、土地登记办理程序
(一)市规划局出具各用地组团的用地红线图和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要求、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比例等。
(二)市国土局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直接按照规划局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用地业主持拆迁许可证、招商引资协议,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办出具的拆迁补偿兑现成本认定书和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到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交回市国土局依法注销。
三、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涉及划拨变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不再补缴。原为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本应由原划拨用地使用权人按当时评估价补缴20%的土地出让金,变更为出让用地后,才能转让给开发业主。但实际情况是:一是在实际补偿工作中,对于原有划拨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已经按照出让用地的市场价进行评估后,按评估总价补偿到被拆迁户。即应按评估价补缴20%入财政的出让金已经补偿给了被拆迁户;二是开发商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完成了周边本应由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鉴于以上情况,不再完善应按当时评估价格补缴20%土地出让金的程序。
(二)土地转让过程及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税费由开发业主自行到相关部门缴纳。原在招商引资时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优惠政策,除目前与国家政策冲突的外,其他优惠政策可以按照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四、其他要求
市房屋征收办、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积极主动做好旧城改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问题的协调服务工作。不推诿扯皮,有条不紊开展各项工作。对于工作不力,阳奉阴违,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启动问责程序。
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