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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乡村规划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乡村规划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文山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山市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文办发〔2016〕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行为,坚持把乡村规划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民生改善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目标要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生态文明和提升群众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二)高效便民。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工作安排

(一)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在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在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文山城市中心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并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在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文山城市中心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并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内容。

1.公建项目:对实施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①《文山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居)委会签署的意见;

③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⑤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

⑦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附电子版)。

(2)项目用地或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项目用地或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村住房:对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①本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③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宅基地的不用提供);

④申请建造住房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风格,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按以下主要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①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②住宅设计是否采用《文山州新民居建筑设计图集》;

③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填写《文山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批表》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报市规划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的变更。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许可的时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并且开工建设,否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五)处罚措施。

(一)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积极探索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规划核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落实村级规划建设协管责任人。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2017年起,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纳入年度经济目标责任考核,由市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将办理的乡村规划许可证登记在《文山市乡村规划许可证登记表》上,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2日前报送文山市规划局乡镇小城镇管理科备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红,0876-3050186)。

 

附件:文山市乡村规划许可证办理登记表

文山市乡村规划许可证办理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备注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筑结构

             
             
             
             
             

注:此表作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登记备案,请于3月、6月、9月、12月25号前报送文山市规划局乡镇小城镇管理科备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红,0876-305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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