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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等级 特 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9年5月25日,我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西二道河村发生一起村民自建房屋坍塌致使7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从维护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统筹城乡管理、突出重点项目、完善规章制度、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农村牧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木乡镇政府一把手是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建二层楼以下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项目法人和农牧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直接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盟市应进一步明确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在农牧民建房各环节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牧区房屋建设报建、审批、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农房建设信息收集、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坚决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牧民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同时,积极探索采取垂直监管、分片监管、委托监管、协助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  的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房屋工程监管网络。要加强对各旗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帮助各旗县(市、区)完善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嘎查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起适应农村牧区建设量大、点多面广等特点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各旗县(市、区)要认真抓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一是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二是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三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四是对非法建筑和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旗县(市、区)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集中清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工作到位,抓出成效。

  三、稳步推进村镇建设服务指导工作,积极开展技术服务

  各旗县(市、区)应以管理好农村牧区建筑工匠为抓手,一方面搞好各嘎查村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建筑工匠技术培训纳入到农村牧区人才培训和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提高村镇工程一线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能力。同时,要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大力开展“技术、标准、图纸、服务”四下乡活动,通过编制和发放农村牧区住宅图集、农牧民自建房施工指南、建筑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的常识;在农牧民自建房建设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梁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根据地区特点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抗风等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提出农房建设中加强抗震、抗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认真吸取“525”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树立“按规划建新村,按图纸建新房”和“一代人建房,几代人享用”的建房观念。倡导村民在对自家房屋进行拆、改、建时,使用专业施工队伍和人员;教育农牧民在自建房屋时谨慎使用从旧有建筑上回收再利用的梁、板、砖等建筑材料。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农牧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向农牧民群众普及抗震防灾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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