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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深入推进自治区“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服务脱贫攻坚、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时代“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公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体系。激发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营造有利于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良好环境。

——以人为本、惠及民生。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农村牧区公路网络体系,修群众需要的路、修群众满意的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畅通的出行条件,为农村牧区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公路交通服务。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公路协调发展,统筹推进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注重路网形成和以城带乡,促进全区道路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

——深化改革、创新引领。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改革,建立有利于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创建符合农村牧区特点的公路管养体系,完善有利于农村牧区公路安全运营的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应新时期农村牧区发展的公路交通运输新模式。

三、发展目标

全面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优化路网结构、完善监管体系、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养护水平、保护路产路权、提升运输服务能力,打造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相匹配的农村牧区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到2020年,实现以下四方面工作目标:

——全区农村牧区路网结构明显改善。所有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和撤并建制村全部实现通硬化路。推进贫困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和国有林区道路建设。

——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全部落实到位。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健全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公路管养体制,管养经费支出100%纳入财政预算。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基本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法规基本健全,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

——农村牧区公路实现养护标准化。旗县级公路养护全面实现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乡村两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人员全部落实到位,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地方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全面实现农村牧区公路有路必养,农村牧区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农村牧区公路优良中等以上里程占比达到75%。

——农村牧区运输基本实现通达化。具备通车条件的嘎查村通客车率达到100%,城乡客运一体化达到AAA级发展水平的旗县(市、区)超过60%,基本解决服务农村牧区“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物流集散问题,基本建成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好农村牧区公路

1.实施公路交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嘎查村通硬化路建设工程,到2020年,建设撤并建制村硬化路5900公里,建设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1350公里,建设国有林区道路4000公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负责)

2.积极推进窄路拓宽工程。到2020年,实施农村牧区公路加宽改造2000公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扶贫办、财政厅负责)

3.全面推进“畅返不畅”及“油返砂”改造工程。到2020年,实施“畅返不畅”整治工程1200公里,实施“油返砂”改造6000公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

4.强化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规范施工,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全面推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坚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快建立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建设单位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和嘎查村群众参与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全面管好农村牧区公路

5.健全完善农村牧区公路管养体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公路管养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乡村两级农村牧区公路管养体制。农村牧区公路管养经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6.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发展基础性工作。根据“放管服”要求,简化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中征占用审核审批环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中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旗县(市、区),符合规定的,免除植被恢复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7.全面推行“路长制”。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农村牧区公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路长、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市、区)道路长、苏木乡镇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道路长、嘎查村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道路长的“四长”负责制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8.全面落实“七公开”制度。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中,全面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公开、资金来源公开、招投标公开、施工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工程验收结果公开,充分保障群众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9.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公路治超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牧区公路。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委会作用和沿线农牧民积极性,建立旗县(市、区)有路政员、苏木乡镇有监管员、嘎查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10.推进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乡村规划及农村牧区公路绿化美化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整治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实施农村牧区公路绿色走廊建设。具备条件的农村牧区公路要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11.提升农村牧区公路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行农村牧区公路信息管理系统,积极运用“互联网+”管理模式,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和APP平台,逐步实现农村牧区公路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协同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应急处置、路政管理等工作,促进农村牧区公路监管网络化、信息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全面护好农村牧区公路

12.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在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补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上述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企业和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

13.提升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全面完善农村牧区公路配套设施,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危桥改造和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实施农村牧区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7000公里,改造400座农村牧区公路危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14.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新技术应用。以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环保、安全耐久为原则,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体系。推广养护科学决策制度,加大预防性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实施力度。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全面运营好农村牧区公路

15.加强农村牧区运输服务网络建设。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总体思路,加快完善农村牧区公路运输服务网络和站点建设,按照“建成一条、审批一条、通车一条”的原则,尽快实现客车进村。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应与新改建农村牧区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积极配套建设农村牧区公路客运候车亭、招呼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16.提升道路客运服务品质。不断完善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对于通行条件好、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牧区,鼓励实施城市公交线网延伸或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积极推广应用乡村营运客车标准化车型,加速淘汰原有农村牧区公路老旧客运车辆,全面提升客车性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17.增强现代物流业服务水平。推进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站场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发挥农村牧区客运班车行驶线路的深度,邮政供销网点布局的广度等优势,大力推进“运邮结合”,打造农产品进城、农资及日用品下乡双向物流,实现区域农村牧区物流服务网络与干线物流网络有效衔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助推农村牧区物流发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四好农村路”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实现农村牧区公路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促进扶贫开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自治区统筹、盟市负责、旗县主体、乡村落实、部门协同的“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责任到位、运转协调、推进有力。

(二)加强政策支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公路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立法工作。各地区要制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砂石料场、客货运输等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环保和安置等工作实行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全面负责制,保证农村牧区公路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强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实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精神,努力争取政府债券、各种扶贫和涉农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发展。切实做好防范债务风险工作,多渠道筹集农村牧区公路资金,积极争取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交通项目、扶贫项目、产业项目等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发挥社会资本在资金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和等级提升等因素,采取定额奖补方式,合理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地区要积极建立农村牧区公路考核评价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并建立考核结果与投资挂钩的奖惩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员会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同时,适当加大考核分值所占比重,强化监督考核力度,特别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和组织在农村牧区公路发展中的作用。要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推动本地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开展和群众满意度的提升。

(五)加强示范引领。切实将“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作为推动“四好农村路”工作的重要抓手,完善示范县申报方案、评审指标、激励措施,建立创建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区积极性,力争每个盟市都有自治区级示范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区域“四好农村路”发展。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支持和扶持力度,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每年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拿出2-3亿元,专项用于国家和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建设。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工作纳入“四好农村路”建设全局,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学习宣传,利用多种载体、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报道工作,让广大农村牧区群众了解政策制度,扩大知情权、监督权,增强农村牧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护路意识,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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