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
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全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民住房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全区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依法有序。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规范操作。
(二)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由农民住房所有人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四)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试点县(市)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试点内容及条件
本方案所称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三)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四)贷款人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五)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六)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七)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试点任务及措施
(一)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权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有效防范风险、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开展业务试点。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抵押融资权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住房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三牧”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业务开展,切实满足农户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县(市)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借贷双方要按照试点县(市)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农民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区域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2.鼓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资金的撬动作用。
3.鼓励试点县(市)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五)明确部门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的总体部署要求,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支持力度。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指导各贷款人建立健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内部控制机制。
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扩大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联合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贷款人,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4.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五、试点范围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六、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6年4月底前)。成立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推动实施(2016年5月)。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现场推动会。各试点县(市)要成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细则,于2016年
5月13日前报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信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于2016年5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各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培训。
(三)全面开展(2016年5月—2017年12月)。借款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向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照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审核,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
(四)督导检查(2016年8月—2017年5月)。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对各试点县(市)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五)总结评估(2017年11月)。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于每季后10日内向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办公室报送季度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扎实做好全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各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小组要做好试点推动、专项统计等相关具体工作。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试点地区实际,积极落实试点工作各项配套支持措施,保障和推动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通过送金融知识下乡、媒体宣传等有效途径,使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贷款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要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按月报送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制定“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推动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
2016年4月底前 |
2 |
各试点地区制定“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2016年5月13日前 |
3 |
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信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各金融机构 |
2016年5月15日前 |
4 |
建立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2016年9月底前 |
5 |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2016年9月底前 |
6 |
鼓励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机制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2016年9月底前 |
7 |
基本完成试点地区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6年底前 |
8 |
基本完成试点地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自治区农牧业厅 |
2016年底前 |
9 |
鼓励设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0 |
推进农村牧区“两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金融服务 |
各金融机构 |
持续实施 |
11 |
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支持力度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持续实施 |
12 |
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内部控制机制 |
内蒙古银监局 |
持续实施 |
13 |
完善农牧业保险制度,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
内蒙古保监局 |
持续实施 |
14 |
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提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担保 |
自治区金融办、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鼓励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两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
自治区财政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6 |
鼓励出台“两权”抵押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 |
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7 |
加强舆论宣传,使农牧民群众了解“两权”抵押贷款产品,增强农牧户的诚信意识 |
自治区推动小组各成员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