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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处理房产遗留项目办证问题实施方案〉的补充方案》

时间:2018-12-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处理房产遗留项目办证问题实施方案〉的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925

 

 

 

 

《通辽市处理房产遗留项目办证问题

实施方案》的补充方案

 

2016年开始,我市陆续出台了三个关于解决房产遗留项目问题的文件,分别为《通辽市处理房产遗留项目办证问题实施方案》(通政字〔20165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通政字〔2016206号)、《关于遗留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的批复》(通政字〔2016228号)。以上文件实施以来,各成员单位在处理房产遗留项目办证问题工作上始终积极有序推进,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在推进过程中又发现了一些新问题,直接影响办理遗留问题的效率和效果。为更好地解决房产遗留项目办证等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民生为先的原则,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处理对象时限

处理时限由20101231日调整至主城区范围内201312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来源合法、安全合格、权属清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对于已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屋初始登记)的项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符合历史遗留处理对象条件的,直接按照历史遗留项目处理,不再单独通知。对有异议的,由处理历史遗留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

二、补充申请首次登记主体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虽未被注销或吊销但已名存实亡不能申请的,由项目所辖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并对街道办事处的申请主体资格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三、土地方面

因开发建设单位超出用地范围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出具新的规划意见,可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先给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在国土等部门处罚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协议出让或改变用途手续,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由国土等相关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对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出具规划意见后,可先给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由相关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对集资建房,建设单位已办理出让手续并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重复缴纳土地收益,购房人缴纳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后,凭购房凭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划拨用地已交纳土地收益的,其土地性质按出让土地办理,土地使用年限确定为70年(以建设开始年起算)。

四、规划方面

对开发建设时符合规划的,后因规划调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没有办理调整手续的项目,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规划手续缺失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如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按现状用途出具规划意见或为其办理规划手续;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认为可以保留的,出具规划意见,并将项目地块列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待规划调整时一并调整;确实无法保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明确各项指标(当时无规划设计条件)、登记土地用途未改变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规划许可时,规划部门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现状提出规划意见明确规划指标、办理规划许可并组织规划核实;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指标的,按现状调整规划后明确规划指标、办理规划许可,国土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补交差价后,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批准面积建设,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划批准面积不符的,建成面积不超过误差范围(误差标准按照《关于遗留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的批复》,通政字〔2016228号文件为准)内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已建成面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成面积超出误差范围(误差标准按照《关于遗留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的批复》,通政字〔2016228号文件为准)的,经规划部门研究确认,可保留使用的已建成房屋,由规划部门先行出具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应缴费用后,由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

对已完成规划竣工核实(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核实(验收)面积大于实际建设面积,或在误差范围内的项目,其他部门可按已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确定建设项目各项指标,规划部门不再出具证明文件。

五、竣工验收资料方面

由于开发建设项目出现经济纠纷,相关方不提供材料结果的,由质监部门按照遗留问题处理小组办公室的通知书协助提供查询检测。在保证主体结构材料检测齐全的情况下,其他材料检测不齐全的,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责任,参照监理验收记录和监理报告作为质量认证依据;也可由开发企业或各区领导小组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存在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服务费用缴纳方面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生的房屋质量鉴定、消防检测、房屋土地测绘等服务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由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解决,然后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追缴。其收费标准需按最低限收取。

七、经济适用房登记方面

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自行出售了经济适用住房,其过户更名均无须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手续,可直接按现房屋所有人办理相关登记,但其合同与发票须保持一致。发票系现房屋所有人的,开发企业对购房合同予以变更;房产局予以撤案、备案;发票不是现房屋所有人的,由现房屋所有人负责自行变更。

八、明确各方责任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遗留问题办证工作,要明确牵头负责部门,确定专职责任人,统筹本辖区的房产遗留项目办证问题的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本部门必要材料。对不积极配合及已经明确的事项顶着不办的管理部门,将通报批评并报市政府督查部门和市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遗留项目黑名单,将在处理房产遗留项目中存在拖欠有关税费、拖欠土地出让金、登记资料不全等问题,且不能积极配合本次遗留办证处理工作的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开发单位新开项目不予审批;对无后续项目的开发单位资质向自治区住建厅建议予以注销;对开发单位的法人代表记入失信黑名单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土地招拍挂时审核开发单位的诚信度,对失信企业限制参与竞买。

在办理遗留问题过程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遵守廉政规定,在工作中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的等情形,予以容错免责。

处理历史遗留的房产项目办证过程中,针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监察机关或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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