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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做好2012年度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农村牧区危土房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圆满完成自治区一次性解决困难旗县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和2012年国家危房改造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启动实施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危土房改造工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改善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住房条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导,群众自愿,突出特色;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苏木镇、嘎查村进行整村推进,树立典型。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社会扶助等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整合多种资源,努力改善农村牧区贫困群体的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危土房改造任务预计40375户,其中2011年自治区追加一次性解决困难旗县危房改造试点任务28135户(科左中旗14590户,科左后旗13545户),市级危土房改造续建任务5240户(奈曼旗3780户,库伦旗1460户),争取国家危房改造任务7000户—10000户。总建筑面积242.25万平方米,总投资230137.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资金21481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35801万元,市级补助资金15220万元,旗县级补助资金7392万元,农牧户自筹资金150644万元。

三、改造对象

(一)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生产、生活均在户口所在地,现住房屋(唯一住房)为危房或土房的农牧户。

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牧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确定改造对象。改造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第一项和后四项中的其中一项:

1.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或土房;

2.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3.低保户;

4.贫困残疾人家庭;

5.其他贫困户。

第一项由旗县市区住建部门确定,第二至四项凭有效证件确认,第五项由旗县市区民政或扶贫部门确定。

下列情况不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1.通过扶贫搬迁,新建房已经满足居住,但目前仍有家庭成员居住危房的;

2.已享受移民搬迁安置政策的回流移民;

3.子女住房充裕且有供养能力,但父母仍住在危房内的;

420111231日以前经市、旗县市区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组织完成危房改造的农牧户;

5.举家外迁或举家外出打工多年不归,原房屋因灾或其他原因成危房的;

6.已纳入相关移民搬迁项目的地方,暂不安排危房改造任务;

720081115日危房改造统计后分户的无房户。

(二)规范改造对象的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农牧户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书,同时提交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证件原件,其他贫困户提交旗县级扶贫或民政部门出具贫困户证明,户口簿和户主夫妻身份证。

2.村级评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危房改造户的条件进行比较,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委会或者在村民小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苏木镇审核:苏木镇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资料,组织人员深入各户实地查看,逐户走访,认真核实,反复比较后,召开苏木镇会议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在苏木镇和所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4.旗县级审批:旗县级政府对苏木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符合条件的改造户与苏木镇政府签订危土房改造合同或协议。

5.市级备案。各旗县市区将危土房改造名单报市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危房改造名单于2012325日前报市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改造名单必须包含居住危房的所有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奈曼旗、库伦旗改造名单于331日前上报市危土房改造办公室,其他旗县市区待国家任务下达后15日内将改造名单报市危土房改造办公室。

四、补助标准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开鲁县、扎鲁特旗、科尔沁区、通辽开发区每户补助17232元,其中,国家补助6000元,自治区补助6000元,市和旗县市区级各补助2616元。

自治区一次性解决困难旗县危房试点工程的科左中旗和科左后旗每户补助20000元,其中国家补助6000元,自治区补助11232元,市和旗县市区级共补助2768元。

实施市级危土房改造的奈曼旗和库伦旗每户补助20000元,其中市财政每户补助1.7万元(含国家和自治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旗县市区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

五、基本建设要求

(一)改造规划。

旗县市区政府要依据《通辽市农牧区危土房改造规划技术导则》指导各村屯规划,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选址要确保安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屯规划要求。

(二)建设方式。

1.拟改造农村牧区危土房属整栋危房(D级)应拆除重建的房屋,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牧户自建为主。

2.农牧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旗县市区及苏木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牧户选择施工队伍统建。

3.自治区示范镇、示范村,市和旗县市区级示范村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危房、土房相对集中的嘎查村,与村屯整治相结合,整合各类资源,实施危房、土房改造整村推进。

4.要按照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达到村容整洁,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硬化美化亮化的效果。

(三)建设标准。

1.要严格控制危房土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可以推广主房附房连建的方式,在主房后面建设后倒厦子或在两侧建设耳房,也可以留出接茬口,有条件后再接建。

2.一家三代人在一起居住,危房、土房改造面积可以放宽到80平方米以内。

3.对无力建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特困户,可以由苏木镇或嘎查村组织足额利用补助资金,建设小面积的连山房或单独房,其他户不许建设连山房。

4.凡是超面积的、违背政策的不予验收,不给补助资金。 

(四)质量标准。

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农村危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1.翻建新建房屋一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现浇圈梁,墙体不易开较大的门窗洞口,最宽不要超过210厘米。

2.开洞后产生的墙垛尺寸一般不小于90厘米;如小于90厘米时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砖砌体组合或配筋砌体,窗户口上方必须浇筑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预埋屋架的固定件,四角有构造柱或者结构拉筋,达到防震抗灾性能要求。

3.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牧区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进行技术把关,对农牧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

4.苏木镇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逐户进行现场检查。

5.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苏木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

6.必须按图纸施工,达到危房土房改造抗震设防的质量标准要求。

(五)建筑节能要求。

1.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住建部《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省级考核评价指标(试行)》。

2.建筑节能示范户要求门窗双层单玻门窗或单层双玻门窗;外墙做保温;房顶和吊棚做保温处理;地面做防潮保暖处理,四项至少做其中两项,北侧留小窗户,尽量不开北门。

3.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为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的施工现场。

六、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各旗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实施农村危土房改造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整村推进、易地搬迁项目相结合,与财政一事一项目相结合。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危土房改造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危土房改造农牧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各旗县市区政府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危土房改造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8236960

(二)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市和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到位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土房改造的工程质量。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土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土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危土房改造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苏木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对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服务和管理的能力。

八、加强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

(一)各地危土房改造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土房改造农牧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

(二)农牧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户口簿和户主夫妻身份证复印件,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其他贫困户提交旗县级扶贫或民政部门出具贫困户证明,审核审批、协议和改造前、中、后照片。改造中照片必须为房屋封顶后的照片,改造后照片为房屋建设全部竣工的照片。照片必须拍摄房屋的全景,周围有明显的参照物、户主正面肖像和清楚的姓名标志牌,验收备案表等。

(三)危房改造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牧户危房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危房档案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录入系统。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录入档案不符的、改造中与改造后照片不一致的,取消补助资格。各地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等情况以录入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没有及时完成纸质档案电子信息录入的,视为没有完成改造任务。

(四)自建、统建改造后的农牧户危土房住房产权归农牧户所有,并据实做好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除收取村镇房屋产权证工本费外,不准收取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九、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机制。

1.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是一项任务艰巨、难度大的工作。市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各推进组、各旗县市区要按照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按质按量在915日前完成改造任务。各推进组、各旗县市区对于危土房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反馈情况。

2.各旗县市区、苏木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危土房改造工程,切实把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工程,在市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的各项工作。

3.各旗县市区要充实强化危土房改造办公室,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配备工作用车,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苏木镇要成立城建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抓危土房改造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照相器材和打印设备,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不准向农牧民收取照片费、放线费等费用。

4.各地要将危土房改造纳入GIS数据采集系统管理,防止出现以旧代新、以非农牧户危土房改造的房屋抵农牧户危土房改造房屋的情况。特别是自治区一次性解决困难旗县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科左中旗和科左后旗的危房改造必须纳入GIS数据采集系统管理。

5.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本地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监管、政策标准执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认真做好验收工作,苏木镇验收改造户数达到100%,做到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旗县级验收户数达到50%;市级采取随机抽取改造户数的方式进行复查验收。

6.各旗县市区今年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土房改造户数要占年度总任务数的30%以上;科左中旗和科左后旗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完成危房改造。

(二)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1.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计划、资金筹集和监管等情况,及时分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实行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旗县市区政府将本地区本月危土房改造的工程进度等情况报送市住建委。

2.各地要组织编写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1.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2.市及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住建委要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扶贫、残联、民政等部门对危土房改, 造任务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4.各推进组按各自的职责,对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任务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因疏于组织领导和管理,发生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以及发生施工安全问题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计划、行政问责等处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发生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以旧代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将严肃查处,除取消改造户补助外,要按《通辽市危土房改造工程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任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确保农村牧区危土房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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