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时间:2018-12-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市民群众根本利益,按照住建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以及各类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均为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均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相关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制止,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主体要在10日内自行拆除,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四、对阻碍依法执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等公务,或因违法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缠访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拆除违法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即拆即运,及时清理。拆除后的空地要优先保障绿地、道路、停车场、市民休闲健身场所等公益性和民生项目建设,做到还空间于民,还绿地于民。

六、各旗市区要立即开展违法建设摸底调查、认定工作,依法予以拆除。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