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内蒙古森工集团、呼伦贝尔农垦集团:
现将《呼伦贝尔市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试行稿)
呼伦贝尔市规划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四个全面发展战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牧区林区人居环境,科学指导和规范全市村庄(嘎查)的规划编制及整治工作,根据市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实地调研、专家论证,依据国家、自治区现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关政策及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目标,制订《呼伦贝尔市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共分六章,包括村庄(嘎查)规划及村庄(嘎查)整治规划两大类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章总则是对本指导意见的编制目的、依据、规划审批管理等内容的概述。
第二章村(嘎查)域总体规划及第三章村庄(嘎查)建设规划为村庄规划内容,基本依据为《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
第四章村庄(嘎查)整治规划编制主要目的是近期内改善村庄(嘎查)人居环境,提高村庄(嘎查)整治水平。编制依据为《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13】188号)。
第五章村庄(嘎查)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村庄(嘎查)各类规划中对用地分类的标准。此次用地分类标准采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第六章附则明确指导意见的解释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规划原则 ·························2
1.5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6 规划期限 ··························3
第二章 村(嘎查)域总体规划 ·················4
2.1 一般规定 ···························4
2.2 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4
2.2.1 村庄分类与规划指导 ··················4
2.2.2 嘎查分类与规划指导 ··················5
2.3 村庄布局结构 ······················5
2.4 村(嘎查)域土地使用 ··················5
2.5 村(嘎查)域产业布局 ··················5
2.6 村(嘎查)域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
2.7 村(嘎查)域空间管制规划 ················6
2.8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6
第三章 村庄(嘎查)建设规划 ················7
3.1 村庄性质确定 ·······················7
3.2 用地布局规划 ·······················7
3.2.1 建设用地选择 ·····················7
3.2.2 住宅用地规划 ·····················7
3.2.3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
3.2.4 生产用地规划 ······················9
3.3 基础设施规划 ·························9
3.3.1 道路交通规划 ·······················9
3.3.2 给水规划 ·························9
3.3.3 排水规划 ·························10
3.3.4 供电规划 ·························10
3.3.5 电信规划 ·························10
3.3.6 广播电视规划 ·······················11
3.3.7 供热燃气规划 ·······················11
3.3.8 工程管线综合 ·······················11
3.3.9 竖向规划 ·························11
3.3.10 环保环卫规划 ······················12
3.4 防灾减灾规划 ························12
3.4.1 消防规划 ························12
3.4.2 防洪规划 ························12
3.4.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3
3.4.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13
3.4.5 防疫规划 ··························13
3.5 景观风貌规划 ························13
3.6 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13
3.7 农宅规划设计 ························14
3.7.1 住宅建设标准 ·······················14
3.7.2 住宅设计原则 ·······················14
3.8 规划成果要求 ·························14
3.8.1 文本的内容 ·························14
3.8.2 图纸的内容 ·························15
3.8.3 说明书的内容 ·······················16
第四章 村庄(嘎查)整治规划 ················17
4.1 规划目的 ···························17
4.2 规划原则 ···························17
4.3 目标任务 ···························17
4.4 主要内容 ···························18
4.4.1 用地布局规划 ·······················18
4.4.2 公共设施规划 ·······················18
4.4.3 基础设施规划 ·······················18
4.4.4 环境治理规划 ·······················19
4.4.5 防灾减灾规划 ·······················19
4.4.6 景观风貌规划 ·······················20
4.4.7 编制投资估算 ·······················20
4.5 村庄(嘎查)整治专项规划 ················20
4.5.1 村庄(嘎查)标志设计 ················20
4.5.2 道路交通整治 ·······················21
4.5.3 给排水整治 ·························22
4.5.4 电线杆及线路整治 ····················23
4.5.5 环卫设施整治 ······················23
4.5.6 防灾减灾 ···························24
4.5.7 传统建筑文化与特色保护 ·················26
4.5.8 村庄(嘎查)绿化 ·····················26
4.5.9 村民(牧民)服务中心建设 ··············27
4.5.10 民居改造 ·························28
4.5.11 标语广告整治 ·······················30
4.6 实施与管理 ··························30
4.7 编制成果 ··························31
4.7.1 规划说明书 ························31
4.7.2 规划图纸 ···························33
4.7.3 规划图表 ···························33
第五章 村庄(嘎查)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4
5.1 一般规定 ···························34
5.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34
5.3 建设用地计算 ·························36
5.4 宅基地标准 ··························36
5.5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7
第六章 附则 ····························38
6.1 解释权 ····························38
6.2 执行时间 ····························38
附录
1、村庄(嘎查)整治主要统计指标
2、村庄近期建设项目规划表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四个全面发展战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牧区林区人居环境,科学指导和规范全市村庄(嘎查)规划编制及整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结合“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目标,制订《呼伦贝尔市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
(5)《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13】188号)
(6)《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7)《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9)《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讨论稿)
(10)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3适用范围
(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域范围内村庄(嘎查)规划及村庄(嘎查)整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本《指导意见》同样适用于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编制。
(2)制定和实施村庄(嘎查)规划除遵守本《指导意见》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3)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嘎查)应执行乡镇(苏木)总体规划。
1.4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应充分听取村民(牧民)意见,尊重村民(牧民)意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并经村民(牧民)会议或村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规划村庄(嘎查)各项建设。村庄(嘎查)规划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3)保护生态, 传承文脉。
规划要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空间形态,保护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标志物,体现各地不同的民俗风情,突出地方特色。
(4)防治污染,保障安全。
全面建立防洪、防火、防疫、防污染、减灾的公共安全体系。
(5)功能合理,布局紧凑。
进行村庄(嘎查)布局规划建设既要满足实用功能,又不造成生产与生活间相互干扰,在保证建筑间距、道路宽度要求的基础上,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实现紧凑合理布局。
(6)设施配套,方便生活。
村庄(嘎查)规划布局建设应坚持集中、合理布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利于居民生产和生活。
1.5规划编制与审批
(1)村庄(嘎查)规划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村庄(嘎查)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3)村庄(嘎查)规划应由旗市人民政府审批。
(4)村庄(嘎查)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庄(嘎查)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牧民)会议或者村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6规划期限
村庄(嘎查)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
村庄(嘎查)整治规划期限为3-5年。
第二章 村(嘎查)域总体规划
2.1一般规定
(1)充分考虑上位规划的要求,落实产业发展、用地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资源保护等内容。
(2)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3)保护村域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护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形成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人居环境。
(4)因地制宜,结合村域地形地貌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征等,优化村庄布局。
(5)村庄(嘎查)选址应遵循安全原则,避开各类灾害易发区域。
(6)村庄(嘎查)规划应以行政村(嘎查)为单位,村庄(嘎查)规划中应涵盖自然村屯(嘎查)。
2.2 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根据区位条件、经济水平、资源条件、现状基础等因素,将村庄分为改造完善型、城镇化整理型、搬迁归并型三大类。
(1)改造完善型
改造完善型村庄规划要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设施配套为主。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和社会网络关系;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明确拆除、保留、整饬的建筑;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化景观环境的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城镇化整理型
位于乡镇规划建成区内的村庄,必须严格按乡镇规划的规定进行控制、整治和建设;乡镇发展备用地、远景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村庄,控制发展、适度建设、改善居住环境为主。
(3)搬迁归并型
依据相关政策或上位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搬迁归并村庄的数量、范围、规模等要求;对于需要搬迁的村庄不再编制建设规划。
2.2.2嘎查分类与规划指导
根据我市的发展实际、发展条件以及牧区发展的政策导向,将嘎查分为搬迁归并型、传统散居型两大类。
(1)搬迁归并型 对于搬迁至旗、苏木驻地的嘎查,要按照驻地的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的安置;对于搬迁至其他牧民点或新建安置点的嘎查,要做好搬迁牧民的生产、生活安排和迁至点的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牧民的生活质量。
(2)传统散居型 结合规划地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实际,合理配套建设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明确设施的服务半径、配套规模和建设地;做好嘎查的住宅规划和产业规划;对于有重要保护价值的传统生活和生产方式,要制定明确的保护对策。
2.3 村庄布局结构
根据村庄(嘎查)区位、交通、现有资源条件和上位规划中的定位,确定村庄(嘎查)主要功能导向和人口规模。对现在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明确自然村屯、产业基地在村庄(嘎查)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2.4村(嘎查)域土地使用
合理安排村(嘎查)域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布局及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2.5村(嘎查)域产业布局
(1)统筹规划村域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牧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牧)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嘎查)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嘎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
(3)村庄(嘎查)旅游业、手工业、加工业、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实行人畜分离,以利形成规模效应、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4)建立高效的农牧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6村(嘎查)域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村(嘎查)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安排,应在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区域性设施的基础上,结合村庄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适度、节约原则,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并协调好与村庄建设用地和农牧林用地之间的关系。
(2)依据乡镇(苏木)总体规划,在村(嘎查)域范围内确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能源供应、农田灌溉、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模。统筹布点标准化卫生室、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明确规模、位置。
2.7村(嘎查)域空间管制规划
(1)落实上位规划中空间管制的要求。
(2)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村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村(嘎查)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2.8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1)村庄(嘎查)产业发展应以保护区域生态资源环境为前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加强村(嘎查)域内森林与草原的保护与建设,开展沙地沙漠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生态综合治理;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村(嘎查)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等区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三章 村庄(嘎查)建设规划
村庄(嘎查)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村庄(嘎查)性质确定、用地布局规划、村庄(嘎查)基础设施规划、防灾减灾规划、村庄(嘎查)生态景观规划、村庄(嘎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1村庄(嘎查)性质确定
根据自然和社会发展条件及上位规划要求确定村庄(嘎查)性质。
3.2用地布局规划
3.2.1建设用地选择
(1)村庄(嘎查)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洪水、泥石流、地震断裂带、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波及地区,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在规划中应标出村庄(嘎查)周围有可能造成灾害的地区及范围。
(2)村庄(嘎查)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建设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提出规划对策。
(3)村庄(嘎查)建设用地选址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村庄(嘎查)选址宜集中布局,各居民点不宜过度分散。
(4)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填湖、毁林,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树木植被、河湖塘堰,节约建设用地,创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2.2住宅用地规划
村庄(嘎查)住宅建设应尊重本地区民俗、气候等生活习惯,但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宜标准过高,以节约土地、不影响生产生活为原则。
对现有住宅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留、整治建筑的范围。
3.2.3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确定村庄(嘎查)各类公共建筑(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等用房)的内容、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村庄(嘎查)规划要配置村委会、集会场地、文化活动中心(站、室)、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幼儿园(托儿所)、商业服务网点、医务室、集贸市场(广场)等公共设施,以及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
(3)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村委会、集会场地、文化活动中心(站、室)、商业服务网点、医务室等进行集中布置,不宜各项单独占用用地。
村庄(嘎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
注:◇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一为不需配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参考指标(平方米)
公共建筑项目 |
建筑面积(㎡) |
服务人口(人) |
备注 |
|
200—500 |
管辖范围内人口 |
|
|
600—1800 |
所在村庄人口 |
2—6班 |
|
200—800 |
同上 |
可与村委会结合建设 |
|
100—200 |
同上 |
可与村委会结合建设 |
|
50—100 |
同上 |
可设在村委会内 |
|
100—200 |
同上 |
可设在村委会内 |
|
600—2000㎡ |
同上 |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
|
400—800 |
同上 |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 |
3.2.4生产用地规划
(1)村庄(嘎查)要为农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加工厂、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圈养牲畜的栏舍等。打谷场地每处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
(2)规划既要满足方便使用,又要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的要求。
(3)加工厂要布置在村的边缘,且应无“三废”危害。
(4)实行人畜分离,生产、生活区域应分开设置。集中圈养牲畜的牛栏应设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牧民)生活区域应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3.3.1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嘎查)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嘎查)内道路、给排水设施、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设施、有线广播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等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走向。
3.3.1道路交通规划
(1)村庄(嘎查)规划道路可分为:巷道、村级干道。
(2)村级干道车行道的硬化路面宽度不宜超过15米。
(3)村庄(嘎查)规划中各种道路应满足最低消防要求,最少不宜少于3.5米。
3.3.2给水规划
(1)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水压要求、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2)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供水水源可与区域供水管网相衔接。
(3)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选取近期为100-120升/人•日;远期为150-180升/人•日。水质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村庄(嘎查)可实行分质供水。
(4)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
3.3.3排水规划
(1)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2)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主要指生活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3)村庄(嘎查)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地区可采用分流制。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有条件地区可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处理设施、高效生态绿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
(4)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3.3.4供电规划
(1)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2)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3)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4)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嘎查)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3.3.5电信规划
(1)邮电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2)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电信线路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3)确定镇—村主干通信线路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嘎查)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3.3.6广播电视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嘎查)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其管线应逐步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嘎查)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嘎查)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播电视通道位置。
3.3.7供热燃气规划
(1)有条件的村庄(嘎查)可采用集中供热解决村庄(嘎查)取暖需求。
(2)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风能、太阳能利用、秸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构建节约型社会。
3.3.8工程管线综合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嘎查)各项管线地下敷设,可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规划。
3.3.9竖向规划
村庄(嘎查)的竖向规划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作量。
(2)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3.3.9.1的规定。
(3)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嘎查)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6)建筑场地的标高应与道路相协调,至少一侧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表3.3.9.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场地名称 |
适用坡度 |
|
广场 |
0.3-3.0 |
|
停车场 |
0.2-0.5 |
|
室外场地 |
1、儿童游戏场 |
0.3-2.5 |
2、运动场 |
0.2-0.5 |
|
3、杂用场地 |
0.3-2.9 |
|
绿地 |
0.5-1.0 |
3.3.10环保环卫规划
(1)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中转站位置、容量。积极鼓励农牧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有条件的村庄(嘎查)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运送至乡镇以上的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置。
(2)加大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村庄(嘎查)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一般为300米,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
3.4防灾减灾规划
3.4.1消防规划
(1)村庄(嘎查)按规范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2)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的自然水体作为村庄(嘎查)消防用水,否则应结合村庄(嘎查)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
3.4.2防洪规划
(1)村庄(嘎查)所辖地域范围的防洪规划应不低于20年一遇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2)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4.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3.4.4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3.4.5防疫规划
提出疫情预防和治理措施。
3.5景观风貌规划
(1)村庄(嘎查)规划应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的空间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的形式、体量、风格、高度、色彩的指导意见。
(2)规划应尊重当地民俗民风。村庄(嘎查)规划应注重绿化用地布局,绿化植物应采用本地树种。
(3)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实体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3.6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村庄(嘎查)规划应划定村(嘎查)域及村庄(嘎查)范围内的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7农宅规划设计
3.7.1住宅建设标准
(1)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院落不宜超过600平方米。
(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5米,不宜低于3米。
(3)村庄(嘎查)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40%,容积率不高于0.8。
3.7.2住宅设计原则
(1)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2)住宅布置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3)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应适应农村牧区林区特色。
(4)住宅建设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3.8规划成果要求
规划设计成果的表达应当规范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村庄(嘎查)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3.8.1文本的内容
(1)总则:包括规划的目的及依据、原则与适用范围、规划总目标、规划范围、规划期限。
(2)村庄(嘎查)发展的总体战略及发展目标。
(3)村(嘎查)域产业布局结构以及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的安排。
(4)村庄(嘎查)各类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范围。
(5)村(嘎查)域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布点,基础设施的布局、配置规模及内容。
(6)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的设施。消防、江河湖的防洪、山区的山洪及泥石流和其它自然灾害的防护要求。
(7)空间管制和强制内容。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并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8)村庄(嘎查)性质与职能。
(9)村庄(嘎查)(居民点)规划 。包括村庄(嘎查)类型及建设用地选择、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布局等。
(10)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包括内容、规模及布局。
(11)住宅规划。包括住宅建设类型及要求、住宅设计等。
(12)基础设施规划。确定道路交通系统、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及竖向规划。
(13)景观环境规划。包括建筑风貌、绿地系统、河道景观、村口景观、环境设施小品方案。
(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工程量、投资估算。
(15)规划实施的建议与措施。提出实施规划的相关建议,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行政措施,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
3.8.2图纸的内容
(1)村(嘎查)域位置图。标明行政村在乡镇域的位置、范围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可绘制成示意图,比例尺可根据乡镇域大小而定。
(2)村庄(嘎查)布局规划图。图纸比例为 1: 5000~ 10000。主要标明行政村、自然村的空间分布,村(嘎查)域行政界线(以民政部门勘定界限为准)、村界、水系、地形地貌、道路等,相关图表(各村规划人口、用地及相关资料)。
(3)产业布局规划图。标明村(嘎查)域产业(含耕地等自然资源)用地布局及范围。
(4)村庄(嘎查)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 1/1000~ 1/2000,标明村庄(嘎查)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建筑的用途、层数、质量等。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的范围。
(5)村庄(嘎查)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 1/1000~ 1/2000,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生产性服务设施等的位置和范围。
(6)公共设施规划图。图纸比例为 1/1000~ 1/2000,主要标明学校、医疗、文体、商业金融、市场、防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7)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 1/1000~ 1/2000,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8)基础设施规划图。图纸比例为 1/1000~ 1/2000,标明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
3.8.3 说明书的内容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可包含以下内容:概述、村庄(嘎查)现状情况分析、村主要居民点规划(含用地布局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规划实施对策建议、技术经济指标等部分,说明村庄(嘎查)现状问题、潜在需求、规划工作重点、村庄(嘎查)规模和发展目标、规划设计意图等。
第四章 村庄(嘎查)整治规划
4.1规划目的
按照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要求,以改善村庄(嘎查)人居环境,提升村庄(嘎查)风貌,提高村庄(嘎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为目的。
4.2规划原则
村庄(嘎查)整治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及设施,坚持以现有设施的整治、改造、维护为主,尊重农牧民意愿、保护农牧民权益,严禁盲目拆建农牧民住宅。
(2)各类设施整治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
(3)综合考虑整治项目的急需性、公益性和经济可承受性,确定整治项目和整治时序,分步实施。
(4)充分利用与村庄(嘎查)整治相适应的成熟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资源,节约使用土地。
(5)严格保护村庄(嘎查)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严禁毁林开山,随意填塘,破坏特色景观与传统风貌,毁坏历史文化遗存。
4.3目标任务
以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转变生活方式和改善农村牧区生活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街巷硬化、饮水安全、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现实问题,按照“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要求,实现村庄(嘎查)布局优化、民居美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饮水净化、卫生洁化、路灯亮化、服务优化、信息畅通。
4.4主要内容
4.4.1用地布局规划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1)根据不同地区工程地质条件,综合评价建设用地安全性。
(2)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用地安排。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牧区要实现人畜分离。
(3)提出空心村整治、危房改造的要求和措施,明确村庄(嘎查)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
4.4.2公共设施规划 (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嘎查村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
(1)确定村庄(嘎查)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文化站、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牧民)活动中心。
(3)应安排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事业的服务点。
(4)安排邮件收发、汇款、储蓄、传真等业务的代理点。
(5)确定便民连锁超市的位置。
4.4.3基础设施规划 (安全饮水、嘎查村街巷硬化、村村通电、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
(1)确定村庄(嘎查)内道路、给排水设施、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等设施的规模、位置。
(2)村庄(嘎查)应根据地形、水源、水质、经济条件等确定供水方式、排水体制和供热形式。村庄(嘎查)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线路,要综合安排,达到整齐、美观、安全的效果。
(3)道路交通要求村村通公路及桥梁建设;村庄(嘎查)内道路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必要的路灯及交通标志;农牧业机械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公共停车场、库、棚等。
(4)给水工程包括供水设施、供水到户的水塔、泵房或高位水池(水箱)及输配水管网,安全饮水工程。
(5)供电包括村村通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电线缆架设或埋设农网改造工程。
(6)电信包括村村通电话线缆、广播电视、卫视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的配置等。
(7)因地制宜考虑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及设备的应用。
4.4.4 环境治理规划
环境治理包括以下内容: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排放设施。
(2)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及处理设施。
(3)公共厕所或户用厕所、集中或分散禽畜饲养场(圈)的环境卫生与粪便处理设施。
(4)集中饲养或家庭散养的牲畜(禽)的管理。
(5)清除村庄(嘎查)内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6)整治村庄(嘎查)脏、乱、差工作。
(7)做好村庄(嘎查)内传统民居、祠堂和庙宇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8)村庄(嘎查)内巷道、公共活动场地、公用水塘、公共绿地和村庄(嘎查)出入口及周边环境等的整治与美化。
(9)对村庄(嘎查)内各类危房屋的整治。
(10)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4.4.5 防灾减灾规划
(1)结合小学操场、空闲地,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确定村庄(嘎查)主要交通道路为疏散通道和救援通道。明确村庄(嘎查)消防设施布局。
(2)明确存在地质安全隐患、水患村庄用地布局调整措施。村委会、学校、卫生室、公共活动中心(场所、设施)等重要公共设施选址必须避开具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
(3)规划防洪堤、截洪沟、泄洪沟、消防蓄水池、山体和坡地的护坡及挡土墙等设施。
(4)提出房屋墙体、顶棚的防火措施,毗连建筑的防火墙及房屋间的防火间距等。
4.4.6景观风貌规划
(1)在分析地区农村牧区林区传统建筑特点及地域文化的基础上,提出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提炼具有地域特色的代表性符号,明确村庄(嘎查)主色调、建筑形式与建筑风格。
(2)结合村庄(嘎查)周边山体、河渠、林地等自然环境及农田,制定村庄(嘎查)与环境协调的整治提升措施。
4.4.7 编制投资估算
根据村庄(嘎查)面貌改造提升专项规划设计,提出投资估算。
4.5 村庄(嘎查)整治专项规划
4.5.1 村庄(嘎查)标志设计
(1)村(嘎查)名。应规范使用村名或居住点名称,村名要使用经民政部门认
可的规范名称。
(2)村口标识。村庄(嘎查)应在主入口设置乡土气息浓郁的村名标志。村庄(嘎查)标志要美观大方、统一造型和色彩,整齐、简洁、与环境协调。在各街道和胡同出入口标明街道和胡同名称;公厕、村民(牧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明显的标志。
(3)村口整治的原则:
① 构思与布局。村口应结合村庄(嘎查)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进行布局,并根据村庄(嘎查)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基础条件等因地制宜地确定村口功能,选择合适的村口形式。
② 比例与尺度。村口标识的尺度应充分兼顾功能、审美与环境空间关系,并与村口整体风貌相协调。
③ 色彩与质感。村口标识在色彩与质感上应能体现村庄(嘎查)的乡土特点,提倡自然生态、就地取材,营造浓郁的乡土风情。
④ 村口的布置与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牧民)的生活生产习惯,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能较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和村庄(嘎查)特点。
(4) 加强村庄(嘎查)入口处和周边环境治理。村庄(嘎查)入口处可视具体情况选建村门、柱廊或碑石来题写村名和标定村庄界线,并以具有导向性的路旁绿化、灯杆或建筑小品导入村庄(嘎查)。
4.5.2 道路交通整治
(1)进村道路和村庄(嘎查)内交通道路路面应当硬化,硬化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3.5m。进村道路两侧应留足路基,同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会车、错车道路。在顺应现有村庄(嘎查)格局和建筑机理,延续村庄(嘎查)乡土气息,传承传统文化脉络的基础上,根据村庄(嘎查)现状出行条件,完善道路系统,对存在破损情况路段进行修缮,对现状路幅较窄,不能满足通行需求的路段进行拓宽。
(2)路面材料的选择主要考虑经济性、乡土性、生态性、适应性。主干路材料宜采用硬质材料,如: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等;支路可采用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块石路面、混凝土砖等材料,体现道路乡土性;宅间道路应优先考虑合适的天然材料,如:石板、青砖等,应注重路面整洁,体现乡土性、生态性。保留和修复现状村庄(嘎查)的石板路、块石路和青砖路等传统路面,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型村庄(嘎查)道路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
(3)在道路整治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原来的村庄(嘎查)路网和道路形态,不得使用花岗岩等材料。
(4)村庄(嘎查)道路标高的确定应结合地形和各类工程管线改造的要求统一考虑。原则上要求居民住房地面标高高于室外道路路面标高,道路路面标高高于地面标高。
(5)村庄(嘎查)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必须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6)过境公路穿越村庄(嘎查)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7)村内(嘎查)道路尽量设置成环形,无法设置成环形的道路,应在村内尽端设置不小于6mx6m的回车场地。
(8)村庄(嘎查)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并应拆除各类违章建筑。村内主次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阻碍驾驶人员视线的建构、筑物和其它障碍物,如有绿化其高度不得高于0.7m。
4.5.3 给排水整治
(1)村庄(嘎査)给水设施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完善现有设施,保障安全饮水。应实现水量满足用水需求,水质达标。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宜满足建筑室内末端供水龙头不低于1.5m的水压。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邻近城镇的村庄(嘎査),如城镇有自来水供水条件的,应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到村并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人户。
(3)有水源、水量稳定、水质合格的村庄(嘎査),通过高位水池、水塔变频泵及配水管网等设施供水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建设上述设施和消毒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供水安全。
(4)村庄(嘎査)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l88-93)或《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确定。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体系》规定,应保证农民生活用水量,每人平均每天不宜低于l00L,同时要考虑大牲畜用水。
(5)暂时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村庄(嘎查),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害、手压机井、雨水收集系统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 20~ 30m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6)雨水排放可根据当地条件,优先选用自然漫排形式,对部分自然排放有困难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暗渠或管道收集方式;雨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人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并应定时清理维护,防止被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在保证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渠)绿化。
(7)污水采用污水井或管网排放。污水管道铺设时,先定总干管,走向一般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小于0.3%,满足污水重力自流的要求。污水管道理深在车行道2.0m以下,并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隔1.0m 以上为宜。
4.5.4电线杆及线路整治
(1)农村牧区架空线杆排列应整齐,尽量沿路一侧架设。对现状杆线和线路进行必要的规整,在最大化保留现状杆位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杆位调整。村庄(嘎查)的通信线路一般以架空方式为主,电信、有线电视线路宜同杆架设。
(2)照明采用独臂式路灯方式,尽量结合电线杆布置,在没有条件架设电线杆的位置,可结合建筑山墙布置。路灯杆高度不宜太高,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前道路的路灯应当选用不同高度的路灯。
4.5.5环卫设施整治
(1)村庄(嘎查)环卫设施整治应重点对垃圾箱、垃圾房(池)等垃圾收集设施进行布局。村庄(嘎査)生活垃圾收集按照“组保洁、村收集、转运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置模式。
(2)垃圾箱整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在布局上既要方便实用,又不能影响美观,宜布置在居民住宅的屋后,并留有足够距离,防止气味及视线的影响,并应距离道路一定距离,方便清扫,又不影响美观。应根据所服务居民数测算出垃圾箱容量,并确定或推荐出垃圾箱式样。
(3)垃圾房(池):结合村庄(嘎査)规模、集聚形态确定垃圾房位置、容量。积极鼓励农牧户利用有机垃圾作为肥料,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有机垃圾资源化。应分村庄(嘎查)确定垃圾房式样。
(4)大中型村庄(嘎查),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集市、车站及其它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5)离垃圾处理场较远的村庄(嘎査),需设置垃圾中转站(点)。中转站(点)位置应选择远离村庄(嘎查)的下风向和水源下游,周围应建绿带围墙,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6)公厕整治:1500人以下规模的村庄(嘎査),宜设置1~2座公厕,1500人以上规模的村庄(嘎査),宜设置2~3座公厕。村庄(嘎査)设有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已对外开放的旅游村应设置公共厕所。对外开放的旅游村应设置水冲式公厕。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不应低于10-30㎡/千人,而每厕最低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
(7)对于厕所、集中(分散)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消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按照实现“人畜分离”的原则,在村外下风向地区设置集中的禽畜饲养场,并与村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其中养鸡场的防护距离不小于100m,养猪场的防护距离不小于200m。
(8)户厕应满足建造技术要求、方便使用与管理,与饮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应符合《村庄整治技术规范》规定。
(9)落实村巷清扫保洁责任制度,改善村庄(嘎查)环境卫生面貌,制定“门前三包”公约,责任落实到户。
4.5.6 防灾减灾
(1)根据村庄(嘎查)周围的地形地势,采用“避”、“抗”等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由于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村民(牧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
(2)高度重视公共安全。托幼、学校、卫生院、敬老院、老人及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均不得建在有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冲沟等存在地质危险隐患的地段。已在这类地段上建成的公共建筑,必须全部拆迁,另行选址,妥善安置。
(3)泄洪沟、防洪堤和蓄洪库等的设置,要符合减灾防灾规划要求;对村旁、路旁雨季有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设置挡土墙。
(4)村庄(嘎查)现状用地中的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①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② 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③ 排洪河道。
④ 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对不安全的房屋必须进行加固处理或拆除。对于需加固的房屋加固前应经过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提出加固方案、图纸后,按施工程序进行。
(5)严重影响村庄(嘎査)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6)凡接近甚至接触“火源”、使用易燃材料做成的厨房、“火房”墙体和顶棚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将其表层加做阻燃材料。村庄(嘎查)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7)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嘎查)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嘎查)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村庄(嘎査)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8)村庄(嘎查)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居住在排洪河道内的村民(牧民),应逐步组织外迁。
② 结合当地河流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防洪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防洪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③ 村庄(嘎査)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限期清除措施。
④ 在指定的泄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排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⑤ 位于防洪区内的村庄(嘎査),应在建筑群体中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避洪房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9)村庄(嘎査)应设置避灾疏散场地。
① 在村庄(嘎査)的风口或迎风面,种植防风林带或采取挡风墙等措施以缓解暴风对村庄(嘎查)的威胁和破坏。
② 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村庄(嘎查)应设突发急性流行性传染病的临时隔离、救治室。
③ 结合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将公共水塘作为消防备用水源。应设置不小于4.0m的消防通道。
4.5.7传统建筑文化与特色保护
(1)村庄(嘎査)整治应严格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规划紫线管理规定,应继承和发扬当地建筑文化传统,体现地方的个性和特色。建筑整治应当根据每幢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搞“一刀切”。规划要对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提出整治要求,使建筑风貌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整体协调、和谐。
(2)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和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和堡桥等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均要悉心保护,破损的应按原貌加以整修。
(3)村庄(嘎查)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巷,亦应加强保护。其道路走向、空间尺度、建筑形式乃至建筑小品和细部装饰,均应原貌保存和维修。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修缮、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嘎查)的自然肌理和空间格局,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要在整治规划中应重点加强对村庄(嘎查)内老建筑的保护,对各个时期的一些老建筑应当尽量修复和保留,并在老建筑内或其周围规划一些民俗风情的景观或设施。
(4)对于村庄(嘎査)内遗存的古树名木、林地、湿地、沟渠和河道等自然及人工地物、地貌要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更改或填挖。执行规划绿线和蓝线管理规定,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围栏或疏浚修复。
(5)凡邻近传统民居、 历史文化公共建筑和传统街巷的新建建筑,其尺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
(6)要加强保护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包括街巷枢纽空间、古树、古井、匾额、招牌等物质要素和街名、传说、典故、音乐、民俗、技艺等非物质要素两大类。后者可通过碑刻、音像或模拟展示等方法就地或依托古迹遗存,在公共场所集中保留。
4.5.8 村庄(嘎查)绿化
(1)村庄(嘎査)整治过程中应避免砍伐树木,要保护村庄(嘎査)的自然景观环境,对一些大树、古树要保持其自然的生态环境,不得盲目移栽和修剪。
(2)村庄(嘎查)绿化应以乡土树种、乡土材料为主,提倡以乡土经济林果进行庄台绿化,与现代农业构成田园景观,尽可能少种植草坪,一般不用名贵苗木。要充分利用绿化烘托环境,体现村庄(嘎查)特色。
(3)村口绿化。村口作为绿化的重点区域,宜体现自然、亲切、宜人,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可结合环境小品、活动场地、建构筑物等共同营造。
(4)路旁绿化。村庄(嘎査)主干路可选择一些高大乔木,宜以落叶乔木为主,以使夏有树荫,冬有阳光;路幅较窄的支路可选择小树冠乔木或灌木进行绿化,栽植形式可灵活多样。鼓励村民在道路两侧自主种植各类树木。
(5)宅旁绿化。应充分利用屋旁宅间的空间,以小尺度绿化景观为主,见缝插绿。植物品种以乔木与灌木为主。宅旁绿化提倡由村民自主种植乡土景观树、果树、蔬菜、瓜果等。
(6)庭院绿化。村民住宅庭院内的绿化可种植果木,也可种植景观树,还可种植蔬菜、瓜果等。
(7)游园及公共绿化空间。多结合村庄(嘎査)公共服务设施布置,绿化宜以观赏类乔木与花灌木搭配为主,形式简洁、美观、自然、亲切、宜人,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避免采用磨光石等人工性太强的材料。
4.5.9村民(牧民)服务中心建设
(1)规划内容
制定村庄(嘎查)公共设施改造提升方案,提出村民(牧民)服务中心(包括村委会、幼儿园、文化活动室、卫生室、图书室、健身设施与场地等设施)的选址、规模、布局形式、功能等建设要求;提出村民(牧民)室外活动场地选址与规划要求。
(2)规划设计指引
① 分级配置
中心村应设置村委会、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卫生室、老年人活动室、健身场地等公共设施,有条件村还可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体育活动室、运动场地、养老服务站等其他设施;基层村应设置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设施。文化活动室、图书室、老年人活动室等宜结合村委会联合设置。
② 布局要求
村民(牧民)服务中心:整合村委会办公室、村民活动室、医务室、警务室等设施,集中建设集政务办公、村务公开、事务代办、医疗服务、购物超市、文化娱乐、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援助等功能为一体的村民中心。充分利用土地,有效配置资源。规模适中,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不应贪大求全。
卫生室:按照方便使用、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庄(嘎查)卫生室。卫生室应具备基本的医疗设施和药品。
文体设施:按照方便使用、交通便利、综合利用等原则,与村委会等相结合,设置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室外健身场所等。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宜位于村庄中心位置,宜结合广场、绿地等集中设置。
养老设施:综合考虑老龄化情况、村民(牧民)家庭结构特点、经济条件、养老习惯等因素,确定养老设施的规模、护理方式和建设标准。
③ 室外活动场地
公共活动场地应尽量改造利用现有闲置用地,严禁侵占农田、毁林填塘,并应兼作避灾疏散场地。健身运动场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对周边住户的干扰。
公共活动场地建设规模应适中,不宜过大;建设内容应紧扣村民(牧民)生活需求,不可过洋。可通过建、构筑物或自然地形地物围合构成,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绿化、水体、山体等建筑物、自然地形地物都可以用作围合场地。场地应平整、畅通,无坑洼、无积水,雨雪天无淤泥,宜生态铺装,不用或少用硬质地面。有条件的村庄(嘎查)可设置照明灯具。
4.5.10 民居改造
(1)规划内容
分析村庄(嘎查)既有建筑的建筑质量,评价建筑等级;根据建筑质量并结合当地地域文化及建筑特色,提出屋顶、墙体、门窗节能改造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节能改造所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提出新建民居推荐样式,确定屋顶、墙体、色彩等外观方案。明确危房改造的农牧户和改造方式、方案。
(2)规划设计指引
① 庭院布局要求
对院落各要素包括房屋、厕所、洗澡间、停车位、杂物间、绿化等统筹安排。院落内尽量不安排鸡、猪、羊、牛等圈舍,多布置果木花草,墙边布置爬藤植物。
② 房屋等级划分
村庄(嘎查)房屋建筑可按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房屋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结构安全;B级房屋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需要改造,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房屋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需要加固处理;D级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A级住宅改造提升应注重完善内部功能和整修屋顶、墙面;B级和C级住宅要加固修缮;D级危房应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
③ 屋顶改造提升
现有住宅正房为平屋顶的,在房屋结构许可、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改为坡屋顶。
屋顶颜色应与规划确定的整体风貌特色相协调,屋面颜色避免选择纯色(红色、蓝色等)。屋顶坡度应根据日照要求、建筑进深等条件确定,不得影响相邻建筑标准日照要求。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美观效果,整治后的屋顶形式应与村庄(嘎查)原有风貌相协调。
④ 墙体改造提升
墙体改造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环保装修材料。农牧户住宅正房可采用两种作法:一是加抹保温砂浆、喷刷保温涂料;二是外贴保温板、喷刷保温涂料。其他房屋外墙和围墙墙面采用加抹普通砂浆、喷刷普通涂料。沿街外墙可绘制文化墙。
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房屋、围墙应保持原有风格,修旧如旧。
⑤ 门窗改造提升
在满足安全、采光、通风等性能要求下,门窗改造要使用现代工艺,提高保温效果,搞好造型设计,注重增加美感,宜采用保温节能的塑钢双玻门窗,一般不采用普通铝合金门窗和钢门窗。
⑥ 旧房改造
旧房改造所需材料宜就地取材、经济适用。选用当地石头、砖、瓦、木材、生土等建筑材料。应兼顾防火要求,采用阻燃材料。
⑦ 新房建设
新建房屋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防震、地形地貌等要求,在传承当地传统文化的建筑风格和结构形式基础上,鼓励发展新样式。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农牧户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互不干扰。新民居提倡优先采用坡屋顶,有晒粮要求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美观效果。新民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型节能材料和产品,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造成本。
4.5.11 标语广告整治
(1)提出村庄(嘎查)标语广告的整治措施。结合墙体改造提升,规划在村庄(嘎查)适当位置墙面设置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墙。
(2)户外标语广告要与村镇规划相统一,标语广告的绘制、悬挂、张贴要整齐规范,与街道环境相协调。
(3)整治临街建筑立面。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整修,清除有碍观瞻的建筑物,主要街道、公路两侧的墙壁应结合改造提升的主色调统一整饰。应取缔公路两侧的广告。
(4)在村庄(嘎查)中心或其他适当位置规划宣传窗和村庄公示明白墙。
4.6 实施与管理
(1)发动群众参与
通过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牧区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把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基本要求,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牧区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制定村民(牧民)公约,建立全民参与农村牧区面貌改造提升保障机制。
(2)组建管护队伍
根据村庄(嘎查)实际,分别落实设施维护、河道管理、绿化养护、垃圾收运、公厕保洁等公益岗位。对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供水设施等有技术要求的管护项目,应选择专业人员进行管护;对一般管护项目,可根据村庄(嘎查)经济状况,选择市场化运作或采取专职或兼职相结合的方式组建管护队伍。
(1)落实经费来源
各级政府应加大村庄(嘎查)整治提升的财政投入,保障运转经费。动员组织各行各业、社会各界为村庄(嘎查)整治提升提供支持和服务,形成全社会支持、关爱、服务村庄(嘎查)面貌改造提升的浓厚氛围。
(2)建立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推动农村牧区资源要素可抵押、可流转、可交易,增强改造提升行动的内在动力。建立农村牧区环境建设、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4.7 编制成果
村庄(嘎查)整治规划成果应满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能切实指导村庄(嘎查)建设整治,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地方村庄(嘎查)整治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规划成果包括说明书、图纸、图表。规划说明书可以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
4.7.1 规划说明书
(1)现状概况
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嘎查)发展过程、现状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村庄(嘎査)组织情况等。
(2)规划依据、规划原则
(3)规划内容
① 村庄(嘎查)发展条件分析
对村庄(嘎查)区位、交通、经济、旅游等方面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提出规划目标。
② 村庄(嘎査)规模及发展目标
明确村庄(嘎查)人口与用地发展规模预测,明确村庄(嘎査)发展方向,用地范围。
③ 村庄(嘎查)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分析村庄(嘎査)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建筑形式与村民(牧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对外交通联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建筑质量评价,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的建筑。
(4)规划布局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5)基础设施规划
① 道路交通:说明主次干道的位置、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② 给水排水:确定用水指标,预测生产、生活用水量,确定水源、水质要求,配水设施位置、规模等,确定供水管线走向、管径,预测污水量和确定排放体制、排放渠道。
③ 供电电信: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嘎查)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等。
④ 广播电视: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工程根据村庄(嘎查)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与村庄(嘎査)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结合村庄(嘎查)道路规划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⑤ 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确定村庄(嘎査)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去向,中转站位置、容量;按照标准设置废物箱、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
⑥ 防灾减灾:村庄(嘎查)和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提出防洪设施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措施;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提出地震灾害防治的规划与建设措施。
⑦ 竖向规划:根据地形、地貌,结合道路规划、排水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竖向设计标高。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坐标与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
绿化设置标准,绿化系统,主要公共绿地的规划设想,主要景观节点的规划设想,环境设施规划。
对住宅设计、院落布置形式,群体组合、出人口等规划的说明;各类公共建筑的类型、规模、布局和空间环境设计的说明。
(7)工程量及经费概算。
(8) 规划实施时序与保障措施。
4.7.2 规划图纸
(1)村庄(嘎查)位置图:标明村庄(嘎查)在乡镇(苏木)域及村域的位置。
(2)现状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分布、用地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现状等。标明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及民居建筑的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确定用地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农副业、村民住房、公共设施、对外交通、主干路、入户路、活动场地、避险场地及绿化等用地界限。
(4)道路整治规划图: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5)景观绿化规划图:标明绿地的位置和用地界限;标明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
(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标明公共活动场所的范围;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用地范围。村民(牧民)服务中心设计意向图。
(7)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要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等。(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类出图)
(8)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标明重点保护的民房、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提供保护要求示意图。
(9)主要整治项目分布图:标明整治项目的名称、位置。
(10)住宅意向效果图:包括住宅设计外立面效果图及住宅户型设计意向图。
(11)整治效果图:包括整体鸟瞰图、重要整治地段的效果图。
4.7.3 规划图表
(1)主要指标表:包括村庄(嘎查)用地规模、人口规模、户数、各类用地指标。
(2)整治项目表:包括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五章 村庄(嘎查)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5.2 村庄(嘎查)规划用地分类
(1)村庄(嘎查)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村庄(嘎查)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5.3 建设用地计算
(1)村庄(嘎查)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村域规划范围应为行政村边界或自然村边界。村庄规划范围应包括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村域图纸比例尺不宜小于1:10000,村庄图纸比例尺不宜小于1:2000.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4)用地的计量单位宜为平方公里(km2)和万平方米(hm2)。数字统计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500、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5.4 宅基地标准
(1)鉴于农村和牧区在聚集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宅基地标准的确定划分为农区和牧区两种情况。
(2)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房屋、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
(3)农区宅基地标准应符合表5.4的规定。
表5.4.1农区宅基地标准
现状人均耕地面积(亩) |
规划每户指标(平方米) |
不足二亩的村(屯) |
不得超过250 |
三亩以下的村(屯) |
不得超过300 |
五亩以下的村(屯) |
不得超过400 |
五亩以上的村(屯) |
不得超过500 |
人均耕地较多,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 |
不得超过600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牧区宅基地标准应按照适用的原则,在农区宅基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牲畜舍养殖用地,其中每头牲畜用地按照:1.5~3.5 m2/羊、5~8 m2/牛计算。
5.5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结合《村镇规划标准》和《镇规划标准》,确定新建村庄(嘎查)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0~130 m2之间。
(2)整治和整治扩建型村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照表5.5.1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
表5.5.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
规划调整幅度(m2/人) |
<100 |
增0~15 |
100.1~130 |
增、减0~10 |
130.1~160 |
减0~15 |
160.1~190 |
减0~20 |
>190 |
减至190以内 |
注:根据中国2010年村庄人口及面积统计(来源于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0),内蒙古2010年乡村人均建设用地平均指标为168.51 m2。
第六章 附则
6.1解释权
本指导意见由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6.2执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1、村庄(嘎查)整治主要统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