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积极探索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式与方法,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经验,决定在察右中旗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查清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旗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四相符、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五到户”。
(三)主要任务。试点工作在自治区统一部署下由市督促指导,旗县组织实施,旗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强化部门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先行试点要完成摸清底数,梳理问题,提出对策,完善工作流程,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等任务。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既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不得将确权登记时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合同的面积收归集体,但要按照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二)依法规范,严格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实地勘测、公示审核、核实确认、登记颁证、档案报存等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理坐标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颁证、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四)民主协商。要充分组织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重大事项均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范围和基本步骤
按照自治区总体要求,在察右中旗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从2014年9月开始到2015年6月底基本结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间要求积极、有序、稳妥地开展。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14年9月10日前)。市及试点旗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办公室设在市旗农牧业局,从全市有关部门抽组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的协调组织、政策研究。苏木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
2.制定方案(2014年9月25日前)。试点旗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3.宣传动员(2014年9月30日前)。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组织干部进村入户,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开展培训(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试点旗组织苏木乡镇、村两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同时,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其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干部组成工作组,到试点苏木乡镇、村帮助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二)清查实施阶段
1.准备前期资料(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收集整理二轮土地延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2014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1∶500至1∶2000基本比例尺为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获得承包地块数字地理坐标点,根据地理坐标点,绘出地块图形。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2015年2月20日至5月10日)。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5.核实确认(2015年2月25日至5月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旗人民政府。
6.建立登记簿(2015年2月25日至5月20日)。根据苏木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治区将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格式,由旗县人民政府核发。具体发证时间和办法另行确定。
8.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1月1日至6月20日)。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9.资料归档(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6月20日)。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旗、苏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0.督导检查(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6月20日)。试点旗要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旗、苏木乡镇干部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市派出指导组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5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试点旗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逐项查看解决和落实。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和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下一步全市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样本。试点工作结束后,由试点旗县和乡镇分别写出专题报告。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市直相关部门、试点旗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试点的政策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协调工作。市、旗两级要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和令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和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登记工作步骤。为妥善解决登记中的问题,在登记中应当采取以下步骤开展登记:
1.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1)在入户核实结束后,承包方应当在5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登记簿进行变更。申请书的格式为:姓名、申请事项、变更原因、承包方共有人是否同意、联系方式等。
(2)发包方进行核实,并于5日内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比例通过后,制作书面意见书,提交苏木乡镇。
(3)苏木乡镇政府在收到发包方提交的材料(包括承包方要求变更登记簿的申请书、发包方的会议记录和意见书)后,要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上报旗县级农牧业部门,不同意的退回发包方,并说明理由。
(4)旗县级农牧业行政部门收到苏木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同意变更的,对登记簿进行变更,并填制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同意的,退还苏木乡镇,并说明理由。
2.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1)苏木乡镇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方家庭情况采集表等内容,将拟变更的部分以及承包方名单进行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送发包方。
(2)发包方将苏木乡镇提供的名单及需要变动的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外出务工人员,需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苏木乡镇。
(3)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将公示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苏木乡镇政府。
(4)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填写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5)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苏木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制作登记簿,并填制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苏木乡镇领取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苏木乡镇在3日内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到嘎查村委会(发包方),嘎查村在5日内将证书发放到农牧户。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农牧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的拨付、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相关资料,指导处理涉及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试点旗县基层组织建设,重点增强村“两委”班子的组织力和战斗力,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提供组织保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问责,及时查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的行为;政府法制办及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宣传服务,指导苏木乡镇司法所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依法推进;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编码等有关资料;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河道、水库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资料,并处理相关问题;林业部门负责解决退耕还林后林地和耕地的权属问题;信访部门负责信访责任制落实,全力做好试点工作中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对违规违法开垦的土地不能确权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统一政策口径。
(五)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六)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七)保障工作经费。为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中“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要求,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以试点旗为主,市财政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经费的基础上,对试点旗予以适当补助。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为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成本费用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市、旗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研判,作出预案,不能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矛盾问题,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承担试点的察右中旗要将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和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市、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底前,将本旗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15天向市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