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乌兰察布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已经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4日
乌兰察布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作用
(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的管控作用,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目标,拓展集约用地途径,创新节约用地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向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支持的新兴产业倾斜,优先保障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和保障性住房等用地需求。
(三)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对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实施。对用地较多的项目,在具体供地环节要实行分期供地,已供地的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完成,暂缓下一期的供地。
二、优化用地布局,发挥市场作用,提高用地效率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优化现有城镇内部用地结构,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要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发挥市场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中的作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机关团体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符合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原划拨土地既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
三、执行用地标准,严格用地约束
(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用地准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二)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内容要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和房地产开发最低建设投资限制、宗地出让面积限制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四)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旗县市区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控制要求的供地、用地行为,要责令纠正。
四、盘活存量土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通过内涵挖潜,消化利用低效土地,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用地,围绕落后低端产业的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和辅助设施用地,采取厂房改建、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进行转型利用。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国家、自治区、市级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以及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以服务新型城镇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着力点,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和管理制度,坚持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旧城镇、废旧工厂和“城中村”改造,提升城镇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要结合城市(镇)棚户区改造,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协商收回、收购储备等方式,推进“旧城镇”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坚持政府统一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统筹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等政策手段,整合涉地、涉农资金和项目,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
(五)积极推进工矿区土地复垦利用。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工矿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强化主体责任与完善激励机制相结合,综合运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政策手段,全面推进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提高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清理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提高供地率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源头预防、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首先要支持国家、自治区、市级、旗县级的重大建设项目,并将项目用地考核与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挂钩,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三)多措并举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切实提高供地率。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旗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将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供地率高的可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中,适当给予奖励。对前两年及当年供地率分别不足90%、80%和50%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六、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
(一)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以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为契机,要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列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运行,达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落实。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动态、全程监测监管。对在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提示的违规违约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处置,对已开工或竣工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录入系统。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要对各地土地供应及供后开发利用监测监管情况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约利用土地预警信息处置率较低的地区,采取实地督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