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8日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优先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按照《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工作,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易地搬迁和危房改造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密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有住房院落,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后原有危险住房,以及村内长期闲置破烂房屋和残垣断壁进行拆除,为农牧民创造整洁、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
二、拆除办法
(一)易地扶贫搬迁后原有院落无偿拆除。
(二)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无偿拆除。
(三)闲置破烂院落和残垣断壁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资金来源
拆除破旧房屋补偿资金和拆除机械、人工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资金予以考虑解决:
(一)扶贫异地搬迁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二)土地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流转收入;
(三)争取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四)其他涉农资金。
四、时限要求
(一)扶贫易地搬迁户和危房改造户已竣工入住新房的,在12月30日前完成旧房拆除工作;未竣工入住的,要在入住新房后十五日内拆除旧房。
(二)村内其他闲置破房烂院、残垣断壁等建筑物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拆除完成。
五、其他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破旧房屋拆除整治工作,建立旗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苏木)政府具体抓落实,村两委积极配合的工作责任体制,制定方案,签订责任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