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锡林郭勒盟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推动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的通知 》(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锡林郭勒盟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由盟行署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服务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棚改购买主体)以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棚改责任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棚改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棚改项目资金本息、项目管理费等)的一种工作模式。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安排,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棚改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 棚改购买主体指经盟行署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棚改承接主体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对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各级政府融资平台,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服务。棚改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实体;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棚改责任主体指棚改项目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购买程序及项目实施
第九条 确定项目。棚改购买主体根据棚改责任主体提供并纳入全盟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确定购买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公示信息。棚改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棚改服务购买内容、规模、棚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十一条 选择承接。棚改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棚改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棚改购买主体依法依规与棚改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中标金额、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棚改承接主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按合同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果。负责筹集和归还棚改资金。
第十四条 棚改责任主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全盟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完成土地储备规划、立项、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编制棚改项目工程计划。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棚改购买主体指导、监督棚改责任主体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费用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的编制工作,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报送,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棚改承接主体设立棚改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棚改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在棚改项目资金本息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棚改购买主体及棚改责任主体发送还款到期通知书,要求棚改责任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汇入棚改资金专户,并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棚改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要求,将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负责还款付息。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财力困难地区,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预算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信息,做好棚改项目资金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棚改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工作流程方案,对棚改承接主体约定提供的服务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条 棚改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过程中,要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棚改承接主体和棚改责任主体筹集、拨付、归还棚改资金,评价还款风险,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偿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及相关财政、金融政策做出调整时,各旗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衔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锡林郭勒盟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