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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6729

  锡林郭勒盟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内党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种措施,森林面积增加5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1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等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二)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就业有着落、生活有保障。

   (三)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明确国有林场属性,建立功能定位明确、责权利清晰、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改革时限

   2016615日前完成旗县市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编制。615日至20日,报盟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核。620日至30日,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批复。20167月至201710月完成旗县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201711月底前完成国有林场改革旗县级验收。20171215日前完成盟级验收。20171231日前完成林场改革自治区级验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公益属性

   根据国有林场所处生态区位、承担任务,将我盟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将我盟国有林场全部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旗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根据国有林场所处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生态管护难易程度、生态建设任务等情况,合理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林业骨干技能人员。强化对编制的使用管理,国有林场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要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企分开

   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快剥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把林场的社会管理职能交由属地管理,把林场代管的嘎查村、农牧户和职工家属移交苏木乡镇管理。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营造林和森林抚育等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优先向林场富余员工购买服务或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不造成生态破坏的前提下,鼓励林场职工、社会资本利用林场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苗木花卉等特色林业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四)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强化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林地性质变更、抚育采伐执行情况等的监管和考核,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旗县市政府的重要依据。对国有林场负责人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国有林场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保持国有林地面积和用途长期稳定。有关旗县市人民政府对尚未核发权属证书的林地,于2017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有争议的林地,抓紧调处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严肃性。加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林场发展规划,实施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推动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六)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社会保障

   按照“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不搞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培育管护;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有关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保续保问题,将符合条件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实现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对已享受改革政策,实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在政策范围内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分流原林场职工家庭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做到应保尽保。国有林场职工可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对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职工,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四、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纳入“十个全覆盖”范畴,加大对国有林场供电、饮水安全、道路、森林防火、管护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

   国家和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及职工安置问题。旗县市政府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具备条件的惠农惠牧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国有林场享有与周边地区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

   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按照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要求,积极进行偿还、化解或债务重组。严禁借改革逃废金融债务。各级金融部门要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场发展融资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盟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盟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旗县市政府对所属国有林场改革负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各旗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国有林场改革作为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编制、资金、社会保障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盟发改、林业、编办、财政、人社、交通、住建、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关于国有苗圃改革工作,有关地区可参照《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并完成改革任务,在改革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盟委、行署报告。

   (二)宣传动员,统一思想

   各旗县市要召开国有林场改革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向国有林场职工广泛宣传改革的背景、意义、改革政策和目标要求,使广大职工打消思想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国有林场制定的改革实施方案须经林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保障职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全盟国有林场改革有序推进。

   (三)编制方案,规范操作

   各旗县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要以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为依据,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改革任务,落实改革措施,确保定性定编到位、财政预算到位、民生保障到位、政策支持到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做到依法依规、阳光操作。改革工作结束后,旗县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查验收,总结改革的经验和不足。

   (四)落实政策,确保稳定

   各旗县市党委、政府要全面承担维护稳定职责,既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要注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确保国有森林资源权属稳定,严禁借改革名义破坏国有森林资源、违规流转林地,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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