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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项目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2-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遗留项目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全盟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9年12月31日,基本解决旗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返迁项目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实际已销售并投入使用,且来源合法、安全合格、权属清晰,但未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问题。2018年底前,锡林浩特市要解决50%以上、其他旗县市(区)要解决70%以上商品住宅房地产遗留项目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
  二、实施范围
  (一)解决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实施范围。
  1.由于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备,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
  2.由于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相关规费和税款,导致无法进行验收和登记办证的房屋。
  3.其它已经入住,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
  (二)不属于此次解决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实施范围。
  1.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2.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3.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
  4.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且已发布公告的或者属于危房的房屋。
  5.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项目范围内自持房屋。
  三、工作措施
  通过购房人办证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追究相关责任相分离,购房人办证与项目整改相并行,即先证后税(费)、先证后诉、先证后责的方式,加快解决全盟房地产遗留项目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
  (一)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处理措施。
  1.规划手续缺失的项目,经属地规划部门实地复核,按现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或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补办有关手续。
  2.用地手续缺失的项目,由属地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复核审查意见,为用地单位补办用地手续,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按规定补缴。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的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后,属地住建部门补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
  4.未及时办理消防专项验收手续的项目,可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基础上,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消防部门单独组织消防专项验收或作出认定意见,作为登记办证的要件。2015年5月1日消防新规范实施前开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项目开工时间证明后,执行原审核验收标准。
  以上涉及违法建设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其违规建设行为原则上免予行政处罚,补办相关手续。
  (二)欠缴相关税费的处理措施。
  1.关于税(费)缴纳。允许开发建设单位以权属明确的房屋等有效资产,折抵应缴纳的税费或以在建工程处置权“抵押”等方式,解决企业难以用现金方式交纳税费的问题。
  2.关于税(费)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或因资金确有困难、但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限期缴清承诺的,由各有关执行收缴部门暂作挂账处理,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3.同步继续追缴。按照“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应追尽追”的原则,及时启动税费征(追)缴程序,其中对有能力补交的开发建设单位,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督促其尽快办理。对暂无能力补交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交。对恶意拖欠的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过相应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依法限制其在本地从事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领域。对已履行司法程序仍不缴纳的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依法查封拍卖相应资产或强制执行追缴,并由属地人民法院将其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信贷、工程招标、高消费等诸多方面予以联合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挪用代收代缴办证税费,经相关部门核实,购房者已缴纳相关办证税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为购房者登记办证,同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处理措施。
  1.符合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条件且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办理。
  2.棚户区改造和企业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缴差价款发票等证明材料,经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合规的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3.对遗留问题时间较长,现已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的项目实行“以函代证”,由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承诺书,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函,作为登记办证的要件。
  4.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负责解决本单位组织建设的住宅项目存在不动产登记证的遗留问题。
  (四)    监管防范措施。
  1.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住建、国土、发改、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销售行为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未批先建、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未按施工审查意见施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无证售房、欠缴税费、无正规购房发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2.从严把控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通过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流量流向监控,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确保商品房按时交付使用和购房人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
  3.凡涉及我盟房地产遗留项目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当前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遗留办证问题解决之前,资质不予核定、延期和延续,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的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盟住建局汇总全盟问题企业清单,监督执行。
  4.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增强购房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防范市场风险,加强企业行为自律,依法依规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房地产遗留项目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问题繁杂。各地各部门一定提高政治站位,“一把手”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调度,高效联动、高位推进,确保问题有人解决、过程有人监管、结果有人跟踪。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盟旗两级发改、住建、规划、国土、人防、税务、气象和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集中力量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前的各项相关手续;公安、法院要对追缴税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受理、审理、执行效率。各地和盟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操作流程和处置办法,报行署备案。
  (二)分类施策、长效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详细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台账,进一步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逐项研究、分批解决。要建立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式、销号式管理,为有序开展处理解决城镇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夯实基础。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项目的主动跟踪管理和协同监管责任制等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从根本上解决城镇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做到旧帐全部解决、新帐不再发生。
  (三)依法依规、认真履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改革创新,倒排时间表、列出路线图,开辟绿色通道,本着把问题解决彻底,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简化手续,从简从快的予以妥善解决。要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确保各类问题公开公平公正解决。行署督查室要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盟直各有关部门要全程监管,加大追究问责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既定目标有序进行。
  (四)本《指导意见》由盟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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