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宁政函〔2014〕57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海原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4—2020年)的请示》(海政发〔2014〕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海原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4—2020年)》符合海原县实际,确定的改造规模、布局、方式、时序、重点领域和差别化改造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三旧”改造相关政策的规定,原则同意海原县2014年—2020年实施“三旧”改造项目27个,总面积434.94亩。
二、你县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抓紧编制《海原县“三旧”改造年度总体方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严格管理,规范实施。
三、你县要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跟踪检查项目改造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政策措施和配套制度的研究,积极探索创新,认真总结经验,确保“三旧”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