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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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
石嘴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二、参保范围
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辖区)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我市辖区行政区域内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一)承包地亩数、被征地亩数的认定依据为签订的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和征地协议。
(二)被征地人口数按照最后一次被征地时的人口认定,范围必须为直系亲属或因婚姻关系确定的人口。
三、参保办法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分年龄段趸缴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一次性趸缴5年费用。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一次性趸缴10年费用。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
4.趸缴以后,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5.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实施征地的辖区政府以征地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
6.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
7.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含政府补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计入个人账户。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区)财政按照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并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未满60周岁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三)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划分年龄段确定趸交费用档次;2014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以最后一次征地的时间为时间节点划分年龄段。
四、政策衔接
(一)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本方案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征地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已按相关政策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除外。
(三)自第二轮土地承包至2011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记账、待遇计算等参照本方案解决。
(四)待遇计发及个人账户记账、清退根据参保人选择参加险种的不同分别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渠道
(一)市(辖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
(二)2012年1月1日起至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市(辖区)政府在本方案实施后的1年内全额划转。
(三)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市(辖区)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在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由各级政府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当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六、经费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核定以及发放等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地类(即基本农田、耕地),提供被征地批复;农牧局负责提供及确认第二轮承包土地协议(合同)。
(三)辖区政府负责组织人社、乡镇、街道确认被征地的人口、亩数,提供被征地补偿登记册和明细汇总表;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参保资格和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格的确认、审定、公示和参保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信访维稳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按期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管理及转办工作。
(六)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七)辖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程,防止出现瞒报、更改年龄及个人相关信息等情况,对出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八)本方案启动实施后,在征地报批前,按照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牧局、辖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平罗县参照本方案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