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关于购买棚户区 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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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发﹝2015﹞5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
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石嘴山市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购买原则
(一)坚持“满足需要、优先采购、减少新建”的原则;
(二)坚持“单价采购、居民选择、据实结算”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购买、程序规范”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石嘴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自治区配套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市本级财政资金。
三、房源条件
(一)市、县区政府面向市场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房源为现房,价格低于同区位商品住房。
2.房屋相关手续齐全、配套设施完善,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
3.棚户区安置房源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改善性住房需要的房源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4.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水、电、暖、燃气及闭路电视齐全,室内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厨房铺设墙面砖,安装普通洁具、洗簌盆等,达到入住条件。
5.对列入2015年度目标任务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已下达建设任务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担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建协议,项目竣工后由政府定价购买;目标任务剩余部分,由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或推行共有产权。
6.鼓励有改善性需求的居民出售二手商品房,对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可作为棚户区安置住房向社会进行购买,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社会进行购买。
(二)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失地农民等保障性住房安置后剩余房源,由市、县区政府优先购买。
四、购买程序
(一)摸底调查。由辖区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意向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棚户区改造安置范围及居民安置意向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政府统筹房源、单价采购的依据;各辖区住建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家庭数量和排序表。
(二)政府购买。根据摸底需求数量,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法定程序进行采购;在采购中,根据小区的区位、房屋结构等,按平米均价进行采购,楼层价格依据系数进行调整,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区位商品房价格;中标开发企业提供小区名称、可供选择的房源套数和楼号、房号,由辖区住建部门向棚户区居民公布政府购买房源的小区名称、套数、均价等;拟安置棚户区居民在政府采购的小区中自由选择房屋,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政府以实际购买的套数作为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的依据,没有选中的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三)分配安置。政府购买的棚户区安置房,由辖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及时安置;政府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申请家庭轮候排序进行实物配租。
五、责任追究
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购买过程中,对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严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围标、串通提高购买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购买资格,并在信用登记评定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