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
3.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
二、保障范围
原州区行政区域内,自2012年1月1日以后经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并具有原州区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
参保人员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含政府承担的一次性趸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未满60周岁的,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三)2013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划分年龄段确定趸交费用的档次,缴费基数统一按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4年及以后年度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年龄段,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资金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2012年1月1日起至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在本方案实施后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内全额划转;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由被征地农民按缴费标准缴纳。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当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外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凡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规划区域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承担。
五、政策衔接
(一)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本方案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宁人社发[2014]67号)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征地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先保后征”的要求,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自本方案实施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市区财政收支情况适时按照本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固政发[2008]68号的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享受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终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自第二轮土地承包至2011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区实际情况适时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具体参保办法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执行。
六、养老保险审核
(一)在征地报批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必须提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材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权责划分,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及参保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是否足额预存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审核要求的用地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签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意见,国土资源局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征(用)地申请单位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职责分工
(一)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编制养老保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基金监督等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缴纳、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和相关资料的复审及是否享受缴费补贴的资格确认。
(三)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保证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四)审计、监察机关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五)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的审核及办理农转非。
(六)原州区农牧局负责认定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地亩数和承包地人数。
(七)原州区乡镇(街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和相关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保引导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明确各部门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区)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原州区各乡镇(街道)建立镇、村、组联动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