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办发〔2013〕16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西南新区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固原西南新区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
为切实做好固原西南新区建设,促进固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西南新区位于福银高速公路南侧、秦长城以东、南至规划S101线、东至建业街,用地涉及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长城村、大堡村,开城镇深沟村和中河乡庙湾村、油房村,南关街道办事处羊坊村,面积10386.00亩(耕地7511.39亩,集体建设用地2874.60亩)。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方式
(一)土地征收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地换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
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文件执行,耕地按18000元/亩进行补偿,未利用地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
对于非法买卖的土地,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所在的村集体组织。
(二)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由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固政发〔2011〕58号)文件执行。
1、有关政策界定
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文件)执行:
2011年5月19日之前分出的户籍,按分户进行安置;
2011年5月19日之后分出的户籍,符合政策的按分户安置,不符合政策的全部按一户(在户主名下)进行安置。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户籍人口计算,安置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一般过渡期为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搬迁费按户籍人口计算,搬迁费标准每人80元(对于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对于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3、房屋征收补偿
实行以地换房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选择以地换房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选择以地换房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户籍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院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先按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住宅楼的平均建筑面积,再按照安置住宅楼的楼层位置修正后最终确定。户籍在本村,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其中一处宅基地按以地换房的原则安置,其余几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成本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宅基地面积以实际丈量的宅基地面积为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6亩,对于大于0.6亩的按0.6亩计算。一处宅基地上分户的,分户以持有的户口本和结婚证为依据。
第一、被征收房屋(院落)具有房产证、集体土地证(宅基地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四联单、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法颁布以前乡(镇)或人民公社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中一项,每征收0.1亩宅基地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平均30㎡建筑面积的住宅楼。
第二、被征收房屋(院落),经乡(镇)政府核准但未经县(区)级政府批准的、继承的或因婚姻(持有户口本和结婚证)分户的院落,由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属实后,每征收0.1亩宅基地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平均26㎡建筑面积的住宅楼。
第三、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院落),经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后,属于本村户口的,每征收0.1亩宅基地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平均15㎡建筑面积的住宅楼。
第四、对于多户一处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宅基地不足0.6亩的,按0.6亩计算。
第五、对于不属于本村户籍,非法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各类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套取国家补偿费为目的,一律不予安置。
(2)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户籍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院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照固政发〔2011〕5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再给予安置。户籍在本村,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其中一处宅基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照固政发〔2011〕58号文件的规定评估进行补偿,其余几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按成本价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再给予安置。
第一、被征收房屋(院落)具有房产证、集体土地证(宅基地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四联单、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法颁布以前乡(镇)或人民公社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中一项,给予足额补偿。
第二、被征收房屋(院落),经乡(镇)政府核准但未经县(区)级政府批准的、继承的或因婚姻(持有户口本和结婚证)分户的院落,由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属实后,给予85%补偿。
第三、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院落),经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原州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后,属于本村户籍,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给予50%补偿。
第四、对于不属于本村户籍,非法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各类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套取国家补偿费为目的,一律不予补偿。
对于私自串通,非法买卖土地的,一经核实,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安置办法
(一)为体现便民便利的原则,解决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问题,被征收人要求现房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现有的康居工程内安置;对于要求期房安置的,在西南新区选址建设安置小区(安置住宅楼)进行安置。
1、安置房建设:根据该区域的规划,统一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为70-120㎡,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增减幅度在5㎡以内。
在建设的安置小区内,同时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为60㎡,该区域内的违建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租赁居住。
不属于本村户籍,属于违建户的,允许在安置小区内按成本价购买70㎡的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安置房管理:安置房建成后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所辖的乡(镇)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
3、安置顺序:房屋征收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按照户型及面积选择安置房,并签定安置房购房合同。安置房原则上以多层为主,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小高层住宅。
以地换房安置多层住宅不同楼层的建筑面积修正方法,按照本条有关规定,以五楼总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楼加5%、二楼降2%、三楼降6%、四楼降3%、六楼加6%。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以一层为基准,楼层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定。
提供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补交差额房款;提供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货币补偿被征收人。
若被征收人选择毛坯房(不含前款成品房标准内容)的,征收人以实际置换被征收人的住宅楼建筑面积为准,补偿100元/㎡。
采取货币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有一套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政府调整提供一套面积不大于50㎡的廉租住房。
安置房选择时,有一套安置房的按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购房;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按选一楼带四楼;选二楼带五楼,选三楼带六楼的原则选择购房。
(二)土地征收后,对因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5亩(含0.5亩)的农民,按照《固原市市区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固政发〔2008〕68号)执行。
五、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
西南新区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由原州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具体工作由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由监察、财政、审计、国土、住建等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审批、公示、征收。
(一)房屋征收步骤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成立由纪检监察、政法、法制、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参与和镇、村干部,涉及征收范围内的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对该区域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宣传动员阶段。制定方案,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和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向被征收户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
3、调查摸底丈量评估阶段。对于被征收的土地由征收单位对该范围内的耕地、未利用地进行现场丈量,确定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一次性登记、签字后生效。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单位、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现场丈量、评估,确定产权价值。
4、房屋征收阶段。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实施搬迁,届时被征收人不按协议约定主动搬迁的,征收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搬迁。
5、付款方式。西南新区土地及房屋补偿由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多部门参与,跟踪核查、督查,并由监察、审计、住建、城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丈量、登记结果。并在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在的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经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负责人审核后,由原州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办公室 负责与被征地户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并一次性将补偿费打入被征地群众“一卡通”存折,不经其它环节,确保补偿资金到位。
(二)房屋征收方式
1、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后,建筑物及构筑物全部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不实施拆除的,征收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
(三)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先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的60%,搬迁完毕后支付剩余的40%;对于以地换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在房屋征收协议签定后7日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元。
六、土地及房屋征收的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固政发〔2011〕58号)。
七、工作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土地报批和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的筹措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根据需要及时拨付。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该区域内安置房建设工作。
(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配合原州区政府控制该范围内的抢种、抢栽及抢建的行为。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固政发〔2008〕68号文件规定,负责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中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七)市规划局:负责该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八)原州区人民政府:制定措施,控制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和抢建行为;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实上报;负责被拆迁户的安置工作。
(九)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房屋强制征收申请。
(十)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西南新区建设是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重点项目,这项工作能否按期完成,是关系政府在广大群众心中的形象,关系着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大局。为此,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抱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工作信心。
(二)加大宣传、广泛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工作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稳定情绪、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西南新区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入户宣传中,既要大力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全面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城市建设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一把手”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具体抓,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土地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四)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服从指挥,听从命令,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按时到位,按工作分工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统一口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在行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个人不得随意答复。
(五)依法拆迁,阳光操作
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工作标准,做到实事求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准确无误的丈量和登记,杜绝征人情地、拆人情房。建立完善土地及房屋征收档案资料以备查考。要严格资金管理,及时将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到被征收户手中,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固原西南新区土地及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思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戈 原州区区长
李少军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俊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房正伦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朱连续 市规划局局长
成 员:康建宁 原州区副区长
蒲怀礼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志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国安 市审计局副局长
吴 勤 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全忠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霍进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志安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高金昌 原州区公安局副局长
杨春荣 原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忠林 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 俊 原州区交通和乡镇建设局书记
张玉海 原州区官厅镇党委书记
马建国 原州区开城镇党委书记
马荣福 原州区中河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康建宁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全忠、霍进才、张玉海、海连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固原西南新区建设项目的协调、征地和拆迁。
十、本方案只适用于固原西南新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