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发〔2012〕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92次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
水源工程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有效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等规定,特提出如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7月23日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复。该工程总投资l7223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82500万元,自治区安排77568万元,银行贷款12166万元)。工程规划设7个截引点,年引水量3980万立方米,输水线路总长74.394公里,新建加压泵站3座,布置沿线各类建筑物160座,工程总工期为48个月。
(二)工程涉及移民搬迁情况。涉及泾源县、原州区的6个乡(镇)。工程建设永久占地4253亩,其中耕地2849亩、林地780亩、草地412亩、农村道路等212亩;临时占地2526亩,其中耕地909亩、林地734亩、草地883亩。输水工程。设计永久输水管线及隧洞占地518亩,临时性占地2526亩。泾源暖水河水库。项目区涉及农户88户396人,永久性占地1091亩。目前搬迁88户396人,移民已安置,水库已建成具备蓄水条件。原州区中庄水库。工程批复永久占地面积2628亩,涉及搬迁农户121户679人,拆迁房屋2.43万平方米。考虑水源保护的需求经复核,中庄水库增加了水源地保护区,涉及搬迁农户389户1328人,占地面积7953亩,房屋面积4.2万平方米。中庄水库工程区和保护区共需搬迁农户510户2007人。
二、征地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
(一)政策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
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0〕29号)。
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
5、《东毛高速公路泾源县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2〕52号)。
(二)补偿标准。
1、土地:工程涉及泾源县川地9200元/亩、塬地7200元/亩、山地4790元/亩、人工草地3000元/亩、灌木林3000元/亩、河滩地1000元/亩、天然草地1500元/亩;原州区耕地6560元/亩、未利用地1000元/亩。
2、房屋:砖混结构650元/平方米、砖木500元/平方米、砖包皮400元/平方米、砖土木300元/平方米、土木200元/平方米。
3、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移民安置办法
对宁夏中南部工程涉及范围内土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并与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用地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报批。房屋拆迁采取一次性丈量、登记、确认。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评估,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进行拆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不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将按程序依法拆除。对批复涉及的暖水河水库的移民泾源县已安置结束,中庄水库涉及的510户,2007人不论是淹没区还是水源地保护区,都统一采用工程移民一种安置方式。即政策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具体是:(1)按照《宁夏固原地区(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水源工程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搬迁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2)将愿意进城的搬迁户转移为城市户口,申请分配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进行安置,对不愿进城的搬迁户在市区周边按每户0.4亩标准统一征地(征地费用由搬迁户承担),并按照新农村建设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由农户出资建房。(3)按照《固原市市区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固政发〔2008〕68号)执行。对未纳入保障范围并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四、工作措施
1、市国土局:及时做好工程范围内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工作。
2、市水务局:积极做好与原州区、泾源县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协调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3、市发改委(移民办):做好库区移民搬迁指标的落实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及协调的经费保障工作。
5、市六林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被征林地的协调工作。
6、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工作。
7、原州区、泾源县:要成立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严格按标准做好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丈量、确认、补偿支付、移民安置等工作。并做好辖区内的建设协调工作。
8、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提供年度土地征用搬迁计划,参与征地补偿实物丈量等工作,按需求拨付补偿资金。
9、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进展。
附表:1.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