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
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委2016年第20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征地行为,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片区划分。
市辖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共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是:
城市规划区——北至北环路、东至东岳山、西至大营河、南至G309改线。
沿清水河川道片区——北以原州区行政区划边界为界、西以西山脚为界、南以北环路为界、东以东山脚为界。
南部及东西两山片区——城市规划区和沿清水河川道片区以外的区域。
(二)地类划分。
市辖区农用地分为水浇地和旱耕地两种类型。水浇地是指土地平整、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正常灌溉的耕地;旱耕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雨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三)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4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8000元;
沿清水河川道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1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2200元;
南部及东西两山片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8500元。
同一项目(线性工程除外)征地范围内存在不同补偿标准的按该片区最高标准执行。
线性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划分的片区地价执行。
(四)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同质现价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偿。
(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所在片区旱耕地20%执行。
二、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国有未利用地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土地征用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监督。严把丈量、复核、审核、支付等各个环节,阳光操作,做到丈量结果准确无误。将丈量的结果及时在所征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