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基本农田和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基本农田和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中卫市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制实施意见》,发挥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防止和消除滥占乱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辖区内对基本农田和耕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36(举报电话)、7026233、7026212、或12345(中卫市市长信箱)进行举报;
(二)通过信函、网络、微信等形式向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到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到辖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村组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部门为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举报的破坏、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等违法行为已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破坏、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等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破坏、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等违法行为处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或限期整改期间的;
(五)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查处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根据破坏、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按以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
1.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4.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5.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6.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举报下列破坏一般耕地的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500元奖励。
1.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一般耕地,毁坏种植条件的;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4.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第八条 举报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违法行为,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县、区政府纳入预算安排,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县、区内基本农田和耕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报县、区政府同意,财政拨付资金兑付。
第十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10日内书面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核查申请。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兑现。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决定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部门不按规定受理举报人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依法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私分截留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