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7〕89号)的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对象和内容
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时间安排
按照每10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查的法定间隔,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开展准备工作,全面部署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各项工作,完成组织机构组建、调查方案编制、技术细则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各县(区)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6月底前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厅汇交调查数据成果。
2019年下半年,各县(区)完成调查工作总结、调查资料归档和调查成果验收,向国土资源厅汇交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汇总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完成中卫市报告材料,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调查成果。
四、组织实施
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同时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实际,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五、经费保障
各县(区)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预算,除自治区财政拨付工作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并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沙坡头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全力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监管措施,保障成果质量。各县(区)要加强对承担第三次土地调查队伍的监管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照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开展调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
(三)严守各项制度,确保成果安全。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县(区)内外业调查结束后,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并按程序汇总上报调查成果。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