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09] 1号),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优化生产力布局、实现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城市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市是沿海开放城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展较快,具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谋划,积极引导,大胆实践,努力使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优化农业要素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着力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保障措施,使我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基本达到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要以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为前提,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积极引导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无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还是采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截留和扣缴土地承包流转收益。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平等协商流转价格,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产业带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行集中连片经营,做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佳化。
4.坚持规范发展、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流转信息,规范流转合同,调解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途径和程序
(三)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形式。积极引导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行保底分红及二次返利等分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的,提倡采取“确权不确地”的办法,明确农民土地权益,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流转。在集中流转、开发过程中,对个别不愿流转而影响统一规划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以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与其互换,不得强制农户流转土地。
(四)规范完善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首先由土地承包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权属等进行核实。流转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土地承包方(或委托村及土地流转部门)与受让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服务组织流转承包地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村集体留用地经营权流转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流转收益扣除集体基础性投入后,应全额返还到户。需要统一组织流转的,由乡镇(街道)、村组织协调,规划实施。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五)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认真解决二轮土地延包的遗留问题,及时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
(六)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依托各级农业经营管理机构,抓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市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区市县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乡(镇)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具体机构设置和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村级根据需要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员。
(七)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职能。市级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扶持政策,统一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委托书、合同文本和规范流转程序等。区市县级负责法律政策咨询、业务人员培训、流转总量统计、流转信息综合、流转价格评估、流转纠纷调解、流转动态监测、合同签订指导。乡镇级负责做好统一规范管理、合同鉴证备案、流转信息发布、利益关系协调、流转合同签订、档案资料管理。要建立各项流转工作制度,搞好各项服务。村级要做好土地流转的具体工作:一是确定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二是按照流转的程序操作。三是规范签订合同,使用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四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在流转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对象、范围、形式、期限等内容。农户之间流转时间短、零星转包的,可以不签流转合同,但要到村登记备案。土地流转时间较长或涉及主体较多的流转,必须签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合同的登记备案,做好档案台账管理工作。五是建立土地流转档案。从村做起,一户一档,户、村、乡(镇)各保管1份。六是搞好流转土地的监管,防止掠夺经营,杜绝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八)及时化解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纠纷,为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五、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九)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要改变土地流转费单纯按照货币定价、一定多年不变、极易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计价办法,既可以货币计价,也可以实物计价。以货币方式支付流转费的应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以实物方式计价的则应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协议承包的,要保证价格的合理性。
(十)切实规范流转中不公正行为。乡村经济组织牵头流转农民承包地发展现代农业的,要征得农民同意。原流转合同期较长、价格不合理、农民意见较大的,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扶持
(十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二三产业较发达地区的农户和离乡外出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农户服从统一规划,从事产业化基地的规模化生产。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地,不论通过何种形式流转,承包期内发生征用的,其土地补偿安置费在承包农户与集体之间按相关政策合理分配。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加大对土地流出户的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力度,对全部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劳动力,优先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岗位推荐。
(十二)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性农技推广机构和其他组织作为流入方,接受农户流转的土地,并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劳动力。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织农民开展生产活动。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销售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十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土地保障、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解决土地流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十四)鼓励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市、县两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有人员、有办公场所和设施,能够承担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职能。市政府对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强化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需求。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足够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
七、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纳入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区市县、乡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使经营管理机构、人员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能。财政、编制、国土、劳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八)搞好宣传,注重引导。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宣传,注意培育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及时解决问题,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形成对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