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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连市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移民搬迁,使生态移民搬迁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推动和促进全域城市化进程,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移民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生态移民搬迁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实现我市全域城市化的重要举措,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科学指导,通过生态移民搬迁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断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
  二、搬迁原则
  实施生态移民搬迁要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保护生态的原则,扶贫济困的原则,因地制宜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搬迁范围
  根据大连市生态移民搬迁规划所确定的重点搬迁范围为:
  (一)水库上游及水库淹迁周边地区,生产资料匮乏或发展生产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不利于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水源涵养的农民住户;
  (二)政府列入生态保护区规划的移民;
  (三)居住在偏远山区和地区,交通不便,子女就学难,通讯、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恶劣的孤屯散户。
  四、移民条件
  在生态移民搬迁确定的范围内,需要搬迁的移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居住户主为持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二)居住的房屋有产权证明(房照);
  (三)建房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以前,现住房2005年以后未曾交易过。
  五、安置方式
  为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就业致富条件和环境状况得到彻底改善,移民安置要结合实际,以集中安置方式为主、分散安置方式为辅,支持和鼓励向小城镇、新村庄集中安置。
  (一)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要根据全域城市化的要求和乡村建设发展规划确定。集中安置小区建设标准要达到城市新社区的建设标准,小区占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一次移民搬迁建设到位,防止出现再次动迁。
  农民搬迁后,原宅基地经整理后复耕或还林,不得回迁,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
  (二)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的移民可购买农民的闲置旧房,也可以申请建新房。泥石流易发地和已经迁出地区一律不准安置新住户,防止二次移民。
  1.就地就近安置。为方便移民生产生活,优先选择在本村的居民组安置。
  2.投亲靠友安置。可跨村域、乡镇投亲靠友自主选择新安置地。
  3.外埠安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到县域以外地区安置。
  4.进城安置。可以进入城市、城镇创业,自行安置。
  六、相关政策
  为支持移民搬迁,鼓励集中安置,大连市政府对实行生态移民搬迁户给予一次性补贴,对集中安置小区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各区市县和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小城镇和新村庄建设整体规划,拿出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安置小区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农村能源、电力电讯、医疗卫生等部门要支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集中力量,整合资金,按照新村庄建设要求,规划好、建设好生态移民安置小区。
  (一)补贴标准
  按现行政策,生态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每户补贴4.5万元;分散安置每户补贴3万元(不分房屋新旧与大小)。集中安置建设新村庄,还可享受旧村庄改造的有关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情况变化,生态移民搬迁补贴标准如需调整,由市生态移民搬迁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补贴资金
  市财政按照年初确定的搬迁计划和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下拨到相关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对移民搬迁主管部门提供的移民搬迁资料核对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到移民搬迁主管部门。分散安置的补贴资金由移民搬迁主管部门直接兑付移民户,移民户原有住房拆除并达到搬迁要求,凭移民搬迁审核批准通知书和新住地户口到县级移民搬迁主管部门领取补贴资金。集中安置补贴资金由移民搬迁主管部门拨到集中安置小区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安排到集中安置小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产处理
  移民户必须负责对原有住房进行拆除,旧房拆除过程中的物资归己所有,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移民户承包的耕地、果树、“四荒”等生产资料及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落户办理
  移民需要迁移户口的,持《移民迁移落户通知书》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教育部门依据户口变动证件办理学生转校手续,学生享受接收地学生的同等待遇。承办部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五)安置房屋
  集中安置建移民小区要按土地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好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建设程序。分散安置的搬迁户购置旧房或新建房均按土地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搬迁程序
  (一)市生态移民搬迁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生态移民搬迁规划和相关县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民搬迁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后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市财政按照投资计划下拨移民搬迁补贴资金,生态移民搬迁主管部门负责将下达的投资计划落实到县、乡、村、户。村委会要将移民搬迁政策、指标数量及有关规定宣传到户。
  (二)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交搬迁申请,明确搬迁方式,确定搬迁方向。由村委会汇总张榜公示后上报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搬迁资格初审及迁移人口核查,填写《生态移民搬迁审批表》一式3份,报县级生态移民搬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移民搬迁户。
  (三)县级生态移民搬迁主管部门对乡镇按指标数额上报的搬迁户进行审核,审核后产生的空余指标由乡镇补报。
  (四)搬迁户确定后进行公示。县级在网上公示,乡镇在搬迁户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1周,公示内容要统一。各乡镇要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公示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协议,并下达《搬迁通知书》。移民户依据搬迁通知书实施搬迁。
  (五)搬迁户拆除原住房并达到要求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下达《移民搬迁补贴款通知书》,搬迁户凭据通知书申领补贴资金。集中安置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集中安置小区建设工程进展和完工情况分批次拨付给建设部门。
  (六)县级生态移民搬迁主管部门要建立移民搬迁档案。档案必须具备搬迁户申请、公示报告、搬迁协议、搬迁审批表、补贴通知书、搬迁前后房屋照片、恢复生态或复耕后的照片以及各级政府审核的相关原始资料等。
  (七)县级生态移民搬迁主管部门要将下个年度移民搬迁计划和当年生态移民搬迁情况总结分别于每年11月10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给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上个年度计划执行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检查出的违规行为要限期纠正,同时要将追回的补贴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八、有关要求
  (一)要明确目标、确定责任,切实加强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移民搬迁工作负总责,移民搬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土地、公安、教育、林业、交通、电力、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对移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二)相关区市县、乡镇要成立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充实主管部门人员力量,确保工作经费,保证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管,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生态移民搬迁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生态移民补贴资金。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为使居住不便、生产生活条件差、收入无保障的农民通过生态移民搬迁脱离困境、走上富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移民搬迁普查工作,真实掌握底数,确保生态移民搬迁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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