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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19日        

 

鞍山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

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精神和省关于深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扎实有效开展好此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要求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在专项行动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增强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意识,有效惩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1.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全面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填报《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统计表》、《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2.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再作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

3.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

4.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

5.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

“回头看”检查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对2006年10月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

1.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全面准确掌握建设项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并逐宗填报《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清理工作要与农村土地征占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动态巡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等相结合。

2.对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认真进行梳理。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要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即将组织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筛选一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公开处理。认真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三)夯实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批程序,建立供地台帐,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升土地管理水平,确保耕地依法得到保护。

三、时间安排

(一)2007年8月20日前,完成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复查工作。

(二)2007年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清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专项行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将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谷春立市长任组长,李世凯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对决定立案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通过联合办案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落实案件移送制度。为做好专项行动工作,市政府每周召开一次专项行动工作调度会和解决农村征占地信访突出问题专题会,研究部署工作,制定落实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排除干扰,依法履行职责。

(三)分工负责,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查处到位,做到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不徇私情,不受干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理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清理、纠正侵害农民利益行为、供地审批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检查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市监察局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公安局负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各执法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行为,严格进行处罚。坚决纠正以罚代法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不得一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处罚、处罚不到位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要责令改正,保证处罚到位。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市政府把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在此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专项行动期间没有发生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

(五)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指导,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适时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在查处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阻力,特别是难以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要及时报告。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和公开查处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查处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六)按时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报告落实《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情况。各县(市)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的时间安排,及时、准确地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及各种报表。

(七)立足长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健全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类型、特点、规律和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强化土地管理制度和预防、惩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耕地依法保护和土地的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八)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后,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点验收以下几方面:(1)领导重视,切实把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建立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3)结合实际,制定方案;(4)精心安排部署,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5)突出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6)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和任务;(7)对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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