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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确保到2018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严禁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切实保障外出务工、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规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范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3.坚持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4.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市级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以及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统筹本地区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组具体实施;村、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合作,形成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实施61万亩(海城市40万亩,台安县6万亩,岫岩县9万亩,千山区6万亩),其中:对海城市温香镇,台安县西平林场,岫岩县石灰窑镇、药山镇,千山区甘泉镇、大孤山镇实施“整乡(镇)”推进;2016年,扩大工作范围,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实施120万亩;2017年,继续全面推进实施120万亩;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
开展工作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期分批有序推进,确保进度服从质量;对前期已开展工作的地区,要按照相关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
四、重点任务
1.清查承包档案资料。对第二轮土地延包方案、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整理,对每块承包地的名称、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等及时归纳、整理和核对,完善相关资料,着重解决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等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2.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路线,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队伍,以集体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成果为依据,开展查田勘界。以0.2倍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制作1:2000工作底图,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信息,保证测量误差在0.2米之内。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要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发包方配合技术单位开展工作,制定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发包方要组织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等参与工作,认真清理土地承包方案、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配合技术单位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排查和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注意保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办法和措施。
3.公示审核调查信息。发包方要对土地权属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实修正。公示无异议的,发包方应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矢量化;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集体所有耕地是否进行了公示;承包农户提出的异议是否全部得到处理和解决。如有遗漏,发包方应当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制作审核报告,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4.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发包方提出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5.修订完善承包合同。发包方要根据公示审核和纠纷处理结果,召开村民会议,按照本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方案要求,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原承包合同内容没有变化或变化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并加盖发包方公章;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作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承包合同为一式五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档案部门各持一份。如原发包方已经解体或者被合并,可由现发包方加盖公章,原承包合同作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的第二轮承包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国家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6.建立健全登记材料。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经部门要根据完善后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并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经〔2015〕4号)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要求进一步完善,充实承包方家庭基础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承包农户也可以自愿申请、直接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不动产证书》。承包农户自愿提出,或者因承包经营权灭失,向发包方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7.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打印证书、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资源调查、农业生产信息管理、耕地保护研究、农业生态系统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实现信息技术与农业技术的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8.科学整合档案资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和各级政府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辽农经〔2015〕4号)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电子版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并移交给县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纸质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将档案原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五、保障措施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介,生动形象地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把贴标语、刷宣传栏、写公开信等传统手段与电视、电话、广播、网络等现代手段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2.提高业务培训水平。  各地区要加强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现场操作队伍。要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教材,培养师资,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
3.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责任,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国土“二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
4.健全调解仲裁机制。  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化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纠纷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一庭三室”的标准,加快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逐步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显示屏、乡(镇)、村公告栏等,加强舆论宣传,将仲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高效”等优势讲给农民,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求和依法解决的渠道,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如果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对工作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六、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村民自治机制,组织农民群众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情况调度和经验交流,密切掌握动态。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发挥纠纷调处机制作用,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2.严格资金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的补助标准(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财政每亩补助10元),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3.创新方式方法.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试点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面上工作。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涉及重大政策要及时请示。对局部性的问题,鼓励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的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到一个村,要注意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 4.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强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技术化水平。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定,将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农委备案。从2015年起,每季度末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书面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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