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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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
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1. 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市、县(区)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首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行政负责人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2.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要认真实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3. 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举行一次。
5.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的考核,把考试和考核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6. 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建立公务员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在制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计划时,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务员法》及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对新考录和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培训,要增加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要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情况,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
7.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日常培训的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8.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的重要规章或者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改造城市主干道路;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10. 严格听证程序。听证由拟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做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机关在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听证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做出行政决策。
11.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决策下列事项前,应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等重大事项;政府做出和批准做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12.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13.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定期听取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并将收集到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出现已做出决策的决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的,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14.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5.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6.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17.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制度,做到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五、严格行政执法
18. 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其他县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9.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20.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21.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件。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22.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3.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乱收乱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缴违法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24. 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25.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要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6.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的要求,健全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3人承办。加大对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配备专(兼)职听证会记录人员。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
27.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8.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29. 加强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区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置政府法制办公室,充实加强人员编制力量。没有专职人员的区法制机构,要抓紧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乡镇法制工作,加强基层法制力量。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县区政府都应有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根据需要聘请部门的法律顾问。县区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条件。
30.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调动法制工作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区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